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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部分子女先逝,其无子女但配偶在世,配偶依法可参与转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芬、孙某继承并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中李某文的继承份额为 19/60、李某芬的继承份额为 19/60、孙某的继承份额为 1/20、李某武的继承份额为 19/60。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阳、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原系北京 H 公司职工,于 20 世纪 90 年代共同购置了单位房改房即涉案房屋。后陈某于 1998 年 4 月 30 日去世,李某阳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去世。李某阳及陈某生前共育有一女三子,分别为长女李某文、长子李某冬、次子李某秋、三子李某武。长子李某冬于 2008 年 4 月 3 日去世,其配偶姜某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去世,李某芬为李某冬的独生女儿。次子李某秋于 2003 年 4 月 9 日去世,孙某为李某秋的配偶,二人无子女。为继承涉案房屋,李某文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武未作答辩。

 

李某芬未到庭应诉称,不放弃其享有的对李某阳、陈某、李某冬遗产的继承份额,其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继承份额。

 

孙某辩称,不放弃其享有的对李某阳、陈某、李某秋遗产的继承份额,其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获得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院查明

 

李某阳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李某文、李某冬、李某秋、李某武。李某冬与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 1987 年 2 月 8 日育有一女李某芬。李某秋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92 年 4 月 24 日登记结婚。陈某于 1998 年 4 月 30 日去世,李某秋于 2003 年 4 月 9 日去世,李某阳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去世,姜某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去世,李某冬于 2008 年 4 月 3 日去世。

 

原告称以上去世人员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李某阳的父母均先于李某阳去世,陈某的父母均先于陈某去世。李某阳与陈某去世之后,二人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进行过分割。

 

经询,孙某表示其与李某秋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秋亦未与他人育有子女,李某秋生前未留有遗嘱。李某芬表示其系李某冬与姜某之独生女,李某冬、姜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李某冬仅有李某芬一名子女。

 

涉案房屋于 1998 年 2 月 12 日登记在李某阳名下,产别系私产。

 

经查,涉案房屋原系李某阳承租的公房,20 世纪 90 年代房改时,李某阳(乙方、买方)与北京市 H 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北京市 H 公司职工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为使本公司工作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将自建的涉案房屋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乙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李某阳购买涉案房屋享有购现房优惠率、一次性优惠率、参加工作时间、工龄优惠率。原告称李某阳用工龄折抵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由李某阳与陈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涉案房屋属于李某阳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某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号的房屋 19/60 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李某文继承,19/60 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李某武继承、19/60 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李某芬继承、1/20 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孙某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某阳生前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某阳名下,系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阳与陈某均已去世,涉案房屋应作为其二人之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继承分割。

 

鉴于李某阳与陈某均先于李某冬去世,姜某亦先于李某冬去世,李某芬系李某冬唯一子女,故李某冬享有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应由李某芬继承。李某秋去世后,其享有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鉴于陈某先于李某秋去世,李某秋无子女,故孙某作为李某秋的继承人之一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综上,涉案房屋作为李某阳与陈某之遗产应在继承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芬、孙某之间继承分割。

 

关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分配,因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李某阳、李某秋、姜某、李某秋生前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原则,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计算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重视遗嘱的订立

 

在本案中,由于所有去世人员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导致遗产的分配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这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也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建议人们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以避免身后亲人间为了财产产生矛盾。

 

例如,现实中有的家庭因未订立遗嘱,导致子女为争夺房产等财产对簿公堂,亲情破裂。而若提前通过遗嘱规划,明确房产归属,就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遗产时,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其中属于一方的份额分割出来,再对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进行继承分配。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归属要有清晰的认识和记录。

 

比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应保留好相关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中能够准确界定财产的性质和份额。

 

及时处理遗产

 

李某阳与陈某去世之后,二人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进行及时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协商处理遗产,避免时间的拖延导致各种情况的变化,如继承人的变动、财产价值的变化等,从而使遗产分配更加复杂和困难。

 

假设在本案例中,如果继承人能够在陈某去世后及时处理遗产,可能就不会出现后续一系列的复杂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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