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文于1994年10月27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赵某文与第一任妻子钱女士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被告一赵某鹏、被告二赵某鑫、被告三赵某杰。原告孙某与前任生有一子孙某,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文结婚时被告孙某未成年,生活上学都是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文供养。
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文婚后于1998年12月30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系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赵某文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现原、被告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辩称:1.本案案由与案情事实不符。应驳回起诉,因为本案涉及的财产由三被告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之母钱女士的财产去世至今未分割,应驳回。2.被告反诉应当依法受理。3.被告孙某不具有本案适格主体。4.涉案一号房屋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赵某文和钱女士。5.涉案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由购买资格决定。6.涉案一号房屋为房改房,房改房款折算中有钱女士的工龄教师优惠;钱女士在该房中具有财产性权益。7.涉案一号房屋属于赵某文和钱女士共同共有。
8.原告孙某已在前一个家庭享受了房改福利,依法依规不能第二次享受购买一号房屋改的福利。原告已拥有案外另两处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9.涉案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系赵某文用钱女士的共同积蓄缴纳,与原告无关。10.被告赵某鹏等三人有居住涉案一号房屋的实际紧迫需求。被告赵某鑫之子赵亮、之孙女赵某蕊均有一号房屋居住权。建议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孙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钱女士原系夫妻,生育三子女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1993年4月25日钱女士死亡。孙某与赵某文于1994年10月27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带有一子孙某,孙某于1977年7月31日出生,时年17岁零3个月。1998年12月赵某文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即本案需处理遗产。购房总价款为19213.52元。根据房屋档案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赵某文购买诉争房屋折算男方工龄39年(1953至1991年)女方工龄23年(1971年至1993年)。
被告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主张使用钱女士工龄,但钱女士工龄为16年6个月,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女方工龄不符。2019年2月11日,赵某文死亡,本案诉争房屋为其遗产,赵某文生前未留有遗嘱。
另,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主张分割房屋产权份额,且本案诉争遗产范围仅为诉争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由孙某、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按份共有,其中八分之五所有权的份额归孙某所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赵某鹏继承所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赵某鑫继承所有,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二、驳回孙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赵某文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已与孙某结婚,且成本价购买房屋时折算了孙某工龄,故该诉争房屋为赵某文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争房屋中一半份额为孙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赵某文所有。本案中,赵某文生前未留有遗嘱,死亡时亦未就其遗产进行分割,赵某文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孙某、赵某鹏、赵某鑫、赵某杰继承,每人继承上述遗产的四分之一,即总产权份额的八分之一。孙某虽为赵某文继子,但赵某文与孙某结婚时其已届成年,且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赵某文形成抚养关系。故本案不认定孙某为继承人。
办案心得
首先,对于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必须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本案中,涉及再婚家庭、继子女以及前配偶的权益等多方面因素,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在接手案件之初,就需要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背景、财产来源和变化情况。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诸如购房合同、工龄折算证明、遗嘱等证据对于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和继承份额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主张,其是否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直接关系到其观点能否被法院采纳。
最后,通过本案我深刻认识到,在房产继承这类案件中,只有秉持严谨、公正、客观的态度,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合理、最公正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