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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父母去世后留下遗嘱,指定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对此表示不认可,进而引发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甲号房屋,该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照四分之一财产份额的标准给付原告钱某文房屋折价款 2404725 元、给付原告孙某、钱某达房屋折价款 2404725 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钱先生与朱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子女,按长幼顺序分别是:钱某杰、钱某皓、钱某涛、钱某文。朱女士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去世,朱女士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钱先生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去世、未再婚,钱先生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在诉讼过程当中,钱某涛于 2020 年的 3 月 25 日病逝。其妻子孙某以及独子钱某达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诉至本院,故原、被告系本案全部法定继承人。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甲号房屋原系钱先生承租的公租房,后房改房使用工龄折算,产权登记至钱先生名下,建筑面积约 70 平方米,故该套房屋应属钱先生、朱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现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钱先生、朱女士名下的财产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皓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亲属关系、婚育情况、死亡情况。父亲的房屋份额 50%及其从母亲处继承的 10%份额要求全部归我所有,母亲的遗产部分,因为我照顾的多,要求母亲遗产的 90%。我父母名下一共有 5 套房,北京有 4 套,30 年前就分好了。他们三个人每个人都一套,都在享受着,我父母当时说涉案房屋,他们先住着百年以后,就是我的。诉争房屋是老人给我的,应该由我来继承。我手中有钱先生立的遗嘱,内容就是该房屋是我的,和别人都没有关系,遗嘱在遗嘱库。底稿我见过,原文没有见过。

 

被告钱某杰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亲属关系、婚育情况、死亡情况。钱某皓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最多,我父母确实说把涉案房屋都给钱某皓。我也同意把诉争房屋给钱某皓。按法律规定,属于我的房屋份额,我要求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钱先生与朱女士系原配夫妻关系,共育有钱某皓、钱某杰、钱某涛和钱某文。朱女士 2017 年 6 月 8 日死亡,钱先生 2019 年 8 月 17 日死亡。钱先生之父钱某 6 于 1986 年 10 月 13 日死亡,之母王某、之继母金某均先于其死亡。朱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钱某涛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死亡,去世前没有留有遗嘱,其继承人为之妻孙某和之子钱某达,本院追加孙某及钱某达为本案原告。

 

应钱某涛及钱某文申请,本院启动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北京市西城区甲号房屋价值 961.89 万元。

 

钱某皓提交 2016 年 9 月 7 日钱先生订立的遗嘱,内容如下:“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钱某皓继承 100.00%。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甲号房屋”。

 

钱先生及见证人王某、高某在遗嘱的每一页上捺印、签字及书写日期。

 

钱某文、孙某、钱某达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认为:1.没看到钱先生本人亲笔书写的视频;2.文书中有多处的涂改,而涂改内容都是订立遗嘱必须陈述的重要事实,依法对遗嘱中重要事实不应进行任何的涂改,否则遗嘱无效;

 

见证人与中华遗嘱库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在档案中进行体现,与被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相关材料也没有。而且其中一名见证人,高某存在品德类的不良记录,所以其不宜作为见证人身份在本次见证中出现,所以这个原告方对于见证人的身份是都不予认可的;钱先生在作出文书时已经 83 岁高龄,钱先生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先生无权处分妻子的份额,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甲号房屋由钱某皓继承;钱某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钱某文、钱某杰房屋折价款各 865701 元;支付孙某、钱某达房屋折价款 865701 元;

 

二、驳回钱某文、孙某、钱某达、钱某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钱先生生前留有自己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的每一页均有签名及日期。存放该遗嘱的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亦出具了钱先生于 2016 年 9 月 7 日订立自书遗嘱的音视频文件,视频中能清晰的看到被继承人钱先生订立遗嘱的过程,故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遗嘱性质为自书遗嘱。

 

该争议房产系朱女士及钱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钱先生之部分,剩余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为朱女士之遗产。朱女士的继承人为钱先生、钱某皓、钱某涛、钱某文、钱某杰,即各占十分之一。即钱先生所在的份额为十分之六,钱先生将其所有的部分全部遗留给钱某皓,故钱某皓所占争议房屋的份额为十分之七。钱某皓主张对朱女士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一节,钱某杰认可钱某皓对朱女士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法院结合钱某皓提交的丧葬费用清单及钱某杰的陈述,认可钱某皓对朱女士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适当予以多分,钱某皓要求继承朱女士遗产份额的 90%之主张过高,不予支持,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即钱某皓占争议房产的 73%,钱某文、钱某涛、钱某杰各占 9%。钱某涛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孙某、钱某达,其二人继承钱某涛应继承的 9%份额。钱某皓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主张由其继承全部房屋,法院不持异议。经评估,涉案房屋总价值 961.89 万元,由钱某皓支付钱某文、钱某杰各 86.5701 万元,支付孙某、钱某达 86.5701 万元。

 

办案心得

首先,遗嘱的效力认定是案件的关键之一。在本案中,被告出示的遗嘱引发了诸多争议,包括见证人身份、涂改内容、被继承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权限等。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在起草和见证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合法有效,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其次,赡养义务的举证和认定对遗产分配有着重要影响。被告主张因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遗产,这就需要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提示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再者,对于房产的性质和份额的确定需要细致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本案中涉及公租房的房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这要求我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有清晰的理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另外,在处理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时,情感因素往往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依据,但也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一个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维护家庭和谐的解决方案。

 

最后,通过这个案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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