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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详解:母亲购房时运用去世父亲工龄,子女因而要求继承工龄折抵部分所产生的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朝阳区甲号房屋(以下简称甲号房屋)归王女士继承所有,王女士按照赵某辉 5.94%份额、赵某涛 5.94%份额、孙某 3.96%份额、赵某亮 0.99%份额给付各方折价款。2.判令孙某腾退甲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先生系王女士丈夫,于 2000 年 6 月去世。2000 年 12 月,王女士购买单位安置房即甲号房屋,面积 66.81 平方米,登记在王女士名下。购房款 99212.85 元,王女士与赵先生工龄折抵部分房价款 47171.85 元。实际支付购房款 52041 元,其中,王女士出资 20041 元,赵某涛和赵某辉各支付 16000 元。

 

2009 年 9 月 4 日,王女士之子去世,此后王女士与孙某关系日益恶化。王女士与孙某居住在一起,婆媳关系无法相处,。故请求依法判决甲号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孙某腾退房屋,王女士愿意给付相应折价款,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涛辩称: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王女士核算的产权份额,认可王女士所述的事实,同意取得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赵某辉辩称: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王女士核算的产权份额,认可王女士所述的事实,同意取得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孙某辩称:王女士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甲号房屋系孙某与丈夫赵某鹏出资,用王女士、赵先生的工龄购买,孙某对房屋拥有份额大,王女士要求甲号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孙某与赵某鹏于 1987 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E 号承租房内。1995 年 9 月 25 日,A 公司拆迁老房,将赵先生、王女士、孙某、赵先生、赵某亮安置到甲号房屋。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于房改政策的推出,孙某与赵某鹏出资全部购房款 53532 元、维修费 1785 元用王女士和赵先生的工龄购房,交易手续由赵某鹏办理,费用亦由赵某鹏支付。孙某与赵某鹏一直居住在甲号房屋内,赵某鹏去世后,孙某在此居住。2.孙某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一直居住房屋,无其他房产,王女士要求腾退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孙某和赵某鹏悉心赡养王女士,自 2009 年赵先生去世后,孙某和王女士仍然居住在房屋内。孙某独自伺候婆婆十年,婆媳关系和睦。2019 年房价大涨,赵某涛搬进甲号房屋后,王女士、赵某涛、赵某辉和赵某亮欲出卖房屋,又不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侵害了孙某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的房屋份额利益,也侵害了孙某对房屋的居住权。3.王女士诉状所述不实,购房款是孙某与赵某鹏支付,是 2019 年卖房无果才引发纠纷。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赵某亮辩称:同意继承分割甲号房屋,赵某亮应当继承房屋四十八分之一的份额。被继承人赵先生对于甲号房屋所占份额为二分之一,其继承人为王女士、赵某涛、赵某辉和赵某鹏,每人应继承份额系八分之一。赵先生于 2009 年 9 月 4 日去世,其名下财产未经继承分割,赵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故王女士、赵某亮和孙某可依法继承赵先生所继承的产权份额。赵先生继承份额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份额的十六分之一由赵某亮、王女士、孙某各分得四十八分之一。甲号房屋系成本价购房,应当折算被继承人的工龄兑换的财产价值进行继承。

 

法院查明

 

赵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三子女:赵某涛、赵某鹏、赵某辉。赵某鹏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赵某亮。赵先生于 2000 年 6 月 21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鹏于 2009 年 9 月 4 日去世。

 

2000 年 12 月 12 日,王女士与 A 公司签署《职工购买房屋合同书》经房改按成本价每建筑平米 1485 元价格购买甲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66.81 平米,后甲号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男方工龄 38 年,女方工龄 16 年,实际房款系 52041 元。经询,各方均确认甲号房屋市值系 420 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赵某涛、赵某辉均表示房屋由王女士与赵先生出资购买,王女士出资 20041 元,赵某涛和赵某辉出资 16000 元。对此,孙某和赵某亮均表示房屋由孙某和赵某鹏出资购买,孙某与赵某鹏取现 3 万元,向孙某菲借款 2 万元。就此,孙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单、孙某菲书面证言、购房款发票等为证。

 

另查,1995 年,赵某鹏作为赵先生委托代理人与 A 公司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取得安置房屋即甲号房屋,正式户口 5 人,应安置人口 5 人,赵先生、王女士、赵某鹏、孙某和赵某亮。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甲号房屋归原告王女士所有。

 

二、原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涛折价款三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三、原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辉折价款三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四、原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孙某折价款二十六万元。

 

五、原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亮折价款六万五千元。

 

六、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甲号房屋,将上述房屋交还原告王女士。

 

七、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结合各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甲号房屋于房改购房时,核算并使用了王女士与赵先生的工龄优惠,经由王女士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及财产性质,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理应作为赵先生的遗产分割继承。王女士于赵先生去世后房改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分割继承赵先生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影响王女士对甲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孙某对甲号房屋权属提出异议,但其提交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就房屋出资,孙某所述其与赵某鹏实际负担购房款,该表述确与在案证据及居住事实相符,但房款出资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物权,尤其是具有福利优惠性质的房改房,在无权利人约定情形下,不应以房款出资判断物权权属。故法院对于孙某抗辩事由不予采信,房款出资作为涉房债务由所有权人王女士予以补偿。

 

就赵先生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法院参考下列公式核算:(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鉴于购房时房屋市值因年代较远无法考证,且房屋所有权人王女士认可以购房价格作为基数核算,法院不持异议,核算赵先生工龄取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酌情确定系 135 万元。就继承一节,因赵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处分自己遗产的文件,故遗产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王女士、子女赵某涛、赵某辉、赵某鹏之间依法继承。

 

赵某鹏去世后,其所得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孙某取得一半,剩余一半遗产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王女士、配偶孙某、儿子赵某亮之间依法继承。王女士主张甲号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涉房债务及赵先生工龄优惠价值,法院酌情判处王女士各付其他各方相应折价款。王女士要求孙某腾退甲号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公房的房改购房过程中,工龄优惠政策的运用以及遗产继承问题相互交织,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精准的把握和理解。例如,对于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认定和继承,法律有着明确但又较为细致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谨细致地分析每一个细节。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关于房屋的出资情况,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主张由自己及部分子女出资,而被告则称是其与配偶出资。这就需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明细单、书面证言、购房款发票等进行仔细审查和甄别。同时,还需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以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再者,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尽管被告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出资的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明确物权的归属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另外,关于继承份额的计算和分割也是一个难点。在本案中,涉及到多轮继承关系,需要清晰地梳理出每一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最后,通过本案,我深刻体会到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重要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可能的结果,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决策。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秉持严谨、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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