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借一起借名买房被驳回的案例,深入解析借名买房的成立要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某市某区甲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是李某刚,母亲是周某兰,父母生前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李某阳和长女李某敏。李某敏婚后与配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即被告赵某华。原告的父亲李某刚生前单位在院内分配了一套三居家和一间平房给其全家租住,李某敏和丈夫及赵某华住在平房,原告和妻子及父母一起住在三居室。后李某敏不幸于 1992 年去世,其去世后,母亲周某兰考虑自己年迈多病,遂将自己的三居室上交,换成一个两居室给原告,即某市某区甲号(以下称甲号房屋),三居室多出一间加上平房,就可以另换一个两居室,给李某敏的丈夫和儿子住,两个子女就一家一套两居室分开居住,母亲随李某阳居住,由李某阳负责养老送终。

 

1998 年,两套房根据福利分房政策出售时,由原告和李某敏丈夫各自出资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两居室,但原告使用了父母的的工龄,故甲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周某兰,但是全家人都认同甲号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周某兰于 2007 年 1 月 4 日去世,被告对甲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无异议,原告一直居住使用甲号房屋至今。因原告和妻子并未生育子女,想到百年之后甲号房屋也要由被告继承,便没有想过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赵某华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兰名下。

 

法院查明

 

周某兰与李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女,分别为:李某阳、李某敏。赵某华系李某敏独子。李某刚于 1985 年去世。李某敏于 1992 年去世。周某兰于 2007 年 1 月 4 日去世。周某兰名下有位于某区甲号房屋(以下简称甲号)一套。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李某阳提交甲号房产证原件及《统管公有住宅买卖契约》原件一份,内容为:2001 年 4 月 1 日,周某兰(买方、乙方)与单位(卖方、甲方)签订《统管公有住宅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某区某南大街甲号现产权归甲方的甲号楼甲甲号单元式住宅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屋立契价 12789.51 元。赵某华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恰证明甲号所有权人为周某兰;2. 李某阳提交甲号房款收据原件,证明甲号房款是自己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周某兰交来房款 12789.51 元。赵某华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收据上载明的交款人是周某兰;3. 李某阳提交供暖费发票一张,证明自己一直支付甲号的各项费用,赵某华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4. 经李某阳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上述三位证人均证明周某兰生前表示甲号已分配完毕,是李某阳的,甲号房款也是李某阳支付的,赵某华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阳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就本案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应综合以下几点进行判断:房屋房款的出资、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借名买卖双方的关系。首先,李某阳虽主张甲号房款是由其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但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法院对李某阳的该项事实主张不予确认;其次,李某阳虽主张一直居住在甲号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及房款票据,但其作为周某兰唯一的儿子,与周某兰共同居住在甲号而持有相关文件,属人之常情,该事实无法证明李某阳是否为甲号实际权利人;再次,李某阳虽提交票据证明其支付了甲号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但李某阳作为甲号的使用人支付房屋各项杂费并无不当,该事实同样无法证明李某阳是否实际享有甲号的物权。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阳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李某阳要求赵某华就涉案房屋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从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重要的启示:

 

首先,书面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支付了房款,但由于缺乏书面证据,仅依靠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充分采信。这警示我们,在任何重要的经济交易中,尤其是涉及房产这样的重大资产时,务必保存好所有相关的书面文件,如付款凭证、合同等,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兰名下,这在法律上给予了外界明确的权利归属信息。尽管全家可能有内部的共识,但未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变更产权登记,一旦发生争议,登记的产权人将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这提醒人们,对于实际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者,亲属间的财产约定也应当明确和规范。虽然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但亲情并不能替代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在进行财产处置和分配时,即使是在家庭内部,也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等明确的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引发纠纷。

 

最后,对于借名买房这种行为,需要谨慎对待。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借名方可能面临实际出资人不承认、产权登记人反悔等问题。在决定借名买房前,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并尽可能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来保障自身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