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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遗产分配,其他继承人私下商定,调解书被诉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8-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诉称:

本人系赵某贤与刘女士所生之子,赵某贤系三被告的父亲。赵某贤与刘女士于1957离婚,本人由刘女士抚养,且赵某贤支付抚养费。长大后工作,长期与赵某贤保持来往,并多次给予钱物,已尽赡养义务。赵某贤于2010年12月2日去世。

2012年2月7日,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a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赵某贤与三被告之母秦女士所留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即涉案房屋)归赵某坤所有。

本人作为赵某贤与刘女士之子,属于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在赵某坤与赵某达、赵某贤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应参加诉讼,然而直至今日才得知赵某贤的遗产已由三被告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自行分配。a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现诉请法院判决: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a号《民事调解书》无效;

2. 本人对赵某贤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赵某坤辩称:

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不清楚赵某杰是否系赵某贤之子。a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杰的起诉已超过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赵某贤于2010年12月2日去世,赵某杰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a号《民事调解书》是基于遗嘱继承纠纷所形成,法院在审理中对于遗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涉案房屋归本人所有是依据老人的遗嘱并经过三位子女的同意,赵某杰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故请求法院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达辩称:

赵某杰是赵某贤之子,赵某贤与赵某杰一直有来往。由于不懂法律,认为赵某贤的遗产只涉及赵某坤、赵某贤和本人姐妹三人,所以调解时未告诉赵某杰。

2013年6月左右,出门遇见赵某杰,赵某杰问涉案房屋如何处理的,告知赵某杰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的情况。当时赵某坤说要变更供暖协议必须走这个程序,所以当时对遗嘱无异议,但母亲脑中风无法写字,遗嘱上的字不像母亲写的,因此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赵某贤的答辩意见:

与赵某达的答辩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1年结婚,婚后于1956年2月14日育有一子赵某杰。1957年3月12日,经判决,准许赵某贤与刘女士离婚,婚生子赵某杰由刘女士抚养。后赵某贤与秦女士结婚,婚后育有赵某坤、赵某达、赵某贤三名子女。秦女士已于2010年1月18日去世,赵某贤已于2010年12月2日去世。

涉案房屋原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秦女士,登记日期为2000年8月8日,登记房屋性质为成本价出售住房。

2012年2月,赵某坤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达、赵某贤诉至本院,以赵某贤和秦女士留有遗嘱为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赵某达和赵某贤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房屋系赵某贤和秦女士的遗产及赵某贤和秦女士留有遗嘱的事实。

针对法庭的当庭询问,赵某坤、赵某达和赵某贤均表示赵某贤和秦女士无其他继承人,赵某坤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中载明赵某贤和秦女士的子女系赵某坤、赵某达和赵某贤。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作出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坤继承所有。”

现赵某杰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三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a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赵某贤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赵某达和赵某贤认可赵某杰的诉讼请求,赵某坤对此则不予认可。

 

律师点评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a号《民事调解书》所针对的涉案房屋涉及到赵某贤遗产的继承事宜,赵某杰作为赵某贤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参加诉讼,a号民事案件审理时在未通知赵某杰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赵某贤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损害了赵某杰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a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赵某坤关于赵某杰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因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处理实体争议,故对赵某杰要求确认对赵某贤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争议方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a号《民事调解书》;

 

办案心得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多方面的矛盾与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信息沟通不畅是导致矛盾的重要因素。在遗产处理过程中,赵某达和赵某贤在未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其他继承人权利的情况下,与赵某坤达成调解协议,忽视了赵某杰的合法权益,这反映出家庭成员之间在重大事务决策时缺乏全面的沟通和对法律的准确认知。

 

其次,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争议。赵某达对遗嘱的形成表示怀疑,这提示我们在涉及遗产继承时,遗嘱的订立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形式要求,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再者,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成为争议点。赵某坤主张赵某杰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未予采信。这提醒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同时也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

 

此外,本案还凸显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是法律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

 

对于社会而言,此案件启示我们应当加强对家庭财产规划和继承法律知识的普及,引导家庭成员在生前妥善安排财产,避免因遗产问题引发亲情破裂和法律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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