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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老人去世,其生前遗嘱将房屋给孙子女,法院依据遗嘱分割老人房屋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宋女士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及其它宋女士 名下的合法财产,并由赵某峰、赵某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当事人关系及案件背景

赵某杰的父亲赵某彦与母亲宋女士 于 1956 年结婚,赵某彦婚前育有一子赵某旭,婚后育有两子赵某峰、赵某杰。2001 年 12 月 26 日,宋女士 取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的所有权。赵某彦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去世,宋女士 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去世。三方因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引发诉讼。

 

 被告辩称

1. 赵某峰 辩称,认可母亲名下的房产,称买房时本是自己要买,后与父母商量以父母名义购买,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其儿子赵某昊,且认为赵某杰、赵某旭 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2. 赵某旭 辩称,兄弟反目由赵某峰 造成,父母财产由赵某峰 控制,同意赵某杰 的诉讼请求,房产应依法分割平均分配其他财产。

 

 第三人赵某昊 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赵某昊 要求判令宋女士 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其所有,理由是奶奶宋女士 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赠与给他。

 

原告赵某杰 的辩称

赵某杰 不认可赵某峰 提交的遗嘱,不同意赵某昊 的请求。

 

法院查明

1. 赵某彦与宋女士 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分别为赵某旭、赵某峰、赵某杰,赵某昊 系赵某峰 之子。赵某彦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死亡,未留遗嘱,遗产未分割。宋女士 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去世。

2.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于 2000 年 12 月由宋女士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宋女士 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3. 诉讼中,赵某峰 提交了一份宋女士 所立遗嘱,由高某代书,宋女士 签字,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赵某杰 申请对遗嘱上宋女士 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以无法承担鉴定费用为由撤回申请。

4. 庭审中,赵某峰 申请代书人高某、见证人王 x、陈某、周某出庭作证。

5. 诉讼中,赵某杰 主张其对诉争房产取得贡献大应多分,赵某峰 不予认可,称以父母名义买房可省赞助款,且自己出了购房定金。

6. 庭审中,各方就房屋现值议价为 200 万元,赵某杰 及赵某旭 均同意不要房屋要房屋折价款,赵某昊 表示愿意给付。

7. 诉讼中,赵某峰 主张自己尽赡养义务多,赵某杰 和赵某旭 不孝顺不应继承,赵某杰 和赵某旭 称也出过看护费。

8. 诉讼中,赵某昊 称今年年初才知有涉案遗嘱。赵某杰 称赵某昊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且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 无权处分赵某彦的份额,遗嘱未给生活困难的自己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规定。赵某昊 称向父亲表示接受,因不懂法律未处理。

 

裁判结果

1. 宋女士 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赵某昊 继承所有。

2. 赵某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赵某杰 房屋折价款 35 万元、赵某旭 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赵某峰 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

 

 律师点评

1.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涉案遗嘱系代书遗嘱,形式及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应系宋女士 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杰 虽对被继承人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对证人证言的异议理由也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2. 涉案房产系宋女士 与赵某彦的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 与赵某彦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赵某彦去世后其份额未处理,现二人皆去世,本案一并处理。赵某彦对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宋女士 及其三个儿子继承。

3. 宋女士 将全部房产遗赠给赵某昊 超出其处分权范围,遗嘱部分无效。宋女士 遗嘱中房屋遗赠内容部分有效,应按遗嘱由赵某昊 继承。

4. 赵某杰 以赵某昊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的主张,因赵某昊 在知道遗赠后向遗嘱持有人及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赵某峰 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5. 对于赵某杰 主张其对涉案房屋取得贡献大应多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赵某杰 虽残疾领低保,但不构成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考虑其生活困难,赵某昊 在给付房屋折价款时应适当照顾。

6. 赵某峰 称赵某杰、赵某旭 不孝顺不应分得遗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赵某峰 称尽赡养义务多应多分遗产,因赵某杰、赵某旭 有客观困难且赵某峰 之子已获房产遗赠,法院不再考虑此因素。赵某峰 称交纳购房定金应多分遗产,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且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在宋女士 房产及遗产继承纠纷这一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映出了一系列在遗产继承中常见且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宋女士 所立的代书遗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焦点。这启示我们,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应尽可能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清晰、明确,以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时,遗嘱的保管和告知相关继承人也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因遗嘱的保管不善或未及时告知而引发纠纷。

 

其次,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在本案中备受关注。赵某峰 主张自己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当多分遗产,而赵某杰 和赵某旭 则被指责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这提醒我们,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遗产分配中,尽赡养义务的多少并不能简单地作为绝对的分配依据。法律更注重的是公平、合法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情感和道德层面上往往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遗产,这也从侧面激励了子女对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再者,关于继承人对遗产贡献大小的认定存在争议。赵某杰 主张其对诉争房产取得贡献大应当多分,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这警示我们,在主张对遗产的特殊贡献时,必须要有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外,对于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和表示方式,本案也提供了启示。赵某昊 作为受遗赠人,其在知道遗赠后的表示方式及时间成为了争议点。这让我们明白,法律对于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有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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