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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败诉,公婆成功捍卫房屋,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吴女士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号民事调解书。

2. 中止审理赵某文、赵某旭、赵某楠要求其及女儿赵某娜 腾退x号房屋一案。

3.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吴女士与赵某楠于 1991 年 6 月登记结婚。婚前,吴女士听过一盘磁带,其中内容为赵某楠的父母表示位于x号房屋归赵某楠所有。婚后,赵某楠之父赵某贤与他们共同居住。1998 年,老人让吴女士出资买房,吴女士向他人借款后用赵某贤的名字及工龄购买了上述房屋。2000 年至 2002 年老人去世前一直由吴女士个人照顾。

2007 年,吴女士与赵某楠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赵某楠未给其任何补偿。吴女士认为自己对上述房屋拥有相应权利,且与三被告一起享有上述房屋的继承权。然而,海淀区法院一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旭、赵某楠共同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赵某旭 及赵某楠的辩称**

 

赵某文、赵某旭 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调解书有效,要求吴女士腾退上述房屋。

 

赵某楠辩称:上述房屋是其父亲的,与吴女士无关,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请。其与赵某文、赵某旭 的调解书有效,吴女士应腾退房屋。

 

法院查明

吴女士与赵某楠于 1991 年 6 月 13 日登记结婚,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在财产分割事项中并未涉及房屋,该调解书确认双方无其他纠纷。赵某文、赵某旭、赵某楠系赵某康、王某夫妇的子女,其中王某于 1990 年 10 月 10 日去世,赵某贤于 2002 年 6 月 5 日去世。

位于x号房屋为赵某贤名下财产,该房屋系赵某贤于 1998 年从单位购置的房改房,总价款为 33313.9 元。2016 年 7 月 26 日,赵某文、赵某旭、赵某楠经本院调解,达成一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文 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赵某旭 享有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赵某楠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及认定**

 

庭审中,吴女士为证明购房款系自己出资,由其姐妹吴某娟、吴某珍 及证人吴某到庭作证。其中吴某娟 表示曾借给赵某楠12000 元买房,吴某珍 表示曾借给吴某娟3000 元买房,两人均表示钱款已还清;吴某称自己曾借给吴女士夫妇购房款 3000 元,但没有打借条。

赵某文、赵某旭、赵某楠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吴某娟、吴某珍 系吴女士的姐妹,且三人均没有向本院出示借款的书面凭证,故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吴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

 

本案中,吴女士并非赵某贤的子女,不是赵某贤的继承人,故无权对赵某贤的遗产继承主张实体权利。吴女士认为自己因购房出资而对一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位于 X 号房屋享有权利,但就此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即使其对房屋有出资,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亦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故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件中,原告吴女士主张对涉案房屋拥有权利,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以及缺乏书面凭证等关键证据,未能被法院采信。这凸显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例如,若吴女士在出资购房时能够留存书面的协议、转账记录或者其他有力的书证,而非仅仅依赖亲属的口头证言,其主张或许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二、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

 

吴女士并非房屋原产权人赵某贤的子女,这一身份在继承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此类涉及复杂家庭财产和继承的案件,明确自身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以他人名义购置但自己出资的房产,应当提前通过合法的方式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沟通与协商的必要性**

 

吴女士与赵某楠的婚姻结束时,财产分割未涉及该房屋,后续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这提示我们,在婚姻关系变动时,双方应当全面、坦诚地进行财产协商和分割,并通过法律文书予以明确。

 

就像在离婚调解中,如果吴女士和赵某楠能够就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包括该房屋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或许可以避免后续的诉讼纠纷。

 

**四、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吴女士误以为自己的出资行为必然使其对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但法律对于此类情况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这告诫当事人在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对于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是否能够主张产权,而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理解和判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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