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借名购买引发纠纷未如期支付贷款及合同解除对各方权益的法律影响探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解除其与赵某鹏、贾某珊于 2017 年 3 月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即涉案房屋)。

2. 解除赵某鹏、贾某珊与第三人 Q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订立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3. 赵某鹏、贾某珊、Q 公司共同向其返还已付款项 327,504.85 元。

4. 赵某鹏、贾某珊、Q 公司共同向其赔偿房屋增值利益 566,134 元。

5. 赵某鹏、贾某珊、Q 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利息损失。

 

赵某丽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赵某鹏、贾某珊赔偿其房屋增值利益 566,134 元和鉴定费 8,500 元;解除赵某鹏、贾某珊与 Q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依据最终的裁判结果判定诉讼费承担人。

 

事实和理由方面:

1. 一审法院对部分主要事实和争议焦点未进行实体审理,部分事实未查清。Q 公司对借名买房事实明确知晓,赵某丽初次看房时就告知了借名买房意向。

2. 一审判决自相矛盾,未达结果公正。虽已查明房屋增值利益,但在不查明购房真实过程的情况下,认定此案为两个法律关系,仅审理赵某丽与赵某鹏之间的合同,对其合理诉求未支持。

 

被告辩称:

赵某鹏、贾某珊表示同意一审判决,称与赵某丽未达成口头协议。虽双方沟通过买房事宜,但不能以偏概全。2017 年赵某丽在北京房山区买房装修时让赵某鹏帮忙,赵某丽表示想投资买房用赵某鹏身份证,手续由赵某丽负责,每月给赵某鹏 9000 元,但未支付。赵某丽拿走赵某鹏银行卡未还,贾某珊不同意赵某丽用其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手续。此后,赵某丽中止还房贷,Q 公司找赵某鹏要钱,赵某鹏被迫更改还款银行卡,偿还了 7 个多月贷款及滞纳金。

 

Q 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丽的上诉请求。称从未与赵某丽签订过买卖合同,与其不存在法律关系。对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宜不知情。因赵某鹏、贾某珊不履行还款义务,已起诉二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赵某丽无返还或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赵某丽系兄妹关系,赵某鹏与贾某珊系夫妻关系。2017 年,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达成口头约定,赵某鹏同意赵某丽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款项支付和手续由赵某丽负责办理。

2017 年 3 月 7 日,赵某丽代付购房定金 2 万元。

2017 年 3 月 10 日,赵某鹏、贾某珊(买受人)与 Q 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涉案房屋,总价 988,466 元,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 198,466 元,剩余 79 万元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应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卖合同尾部有赵某鹏、贾某珊签字及手印。

2017 年 3 月 10 日,赵某丽支付购房款 215,671 元,Q 公司为赵某鹏、贾某珊出具收费收据。

2017 年 5 月,Q 公司通知赵某鹏交房。截止诉讼时,赵某鹏、贾某珊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019 年 2 月 24 日,赵某丽与赵某鹏通话沟通配合收房事宜,赵某鹏表示贾某珊不同意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尝试做工作未果,无法配合提供手续。

赵某丽偿还涉案房屋贷款至 2019 年 2 月,期间共支付贷款费用 91,833.85 元,此后停止还贷。

2019 年 7 月,赵某丽与赵某鹏微信沟通,仍未就涉案房屋手续办理及贷款偿还达成一致。

诉讼中,赵某丽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总价为 1,554,600 元。

 

法院认为:

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从购房过程、房款支付、电话微信沟通及各方陈述等情况看,双方达成口头约定,赵某鹏、贾某珊同意赵某丽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赵某鹏主张未约定与事实不符,该约定合法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赵某鹏、贾某珊与 Q 公司签署,无证据显示 Q 公司事先知情或被告知实际购买人为赵某丽,Q 公司亦不认可合同相对方为赵某丽,故赵某丽与 Q 公司就涉案房屋不直接成立合同关系,其要求 Q 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或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诉请应驳回,本案仅解决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之间的合同争议,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2017 年 Q 公司通知交房,赵某鹏、贾某珊未配合属违约。2019 年赵某丽催告,两人仍拒绝,赵某丽有权解除借名买房合同,合同自起诉书送达赵某鹏、贾某珊之日(2020 年 10 月 16 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已履行的根据情况可要求恢复原状等。赵某丽要求赵某鹏、贾某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费用 327,504.85 元,应支持。

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赵某丽主张因赵某鹏、贾某珊违约无法收房并获得房屋现值,要求赔偿增值可得利益损失。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和贷款情况陈述,不能认定可得利益存在,故对该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赵某丽主张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借名无偿性、双方过错和履行时间等因素,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 确认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于 2017 年口头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解除。

2. 赵某鹏、贾某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丽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共计 327,504.85 元。

3. 赵某鹏、贾某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丽支付利息损失。

4. 驳回赵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丽要求赵某鹏、贾某珊赔偿其房屋增值利益 566,134 元的上诉请求是否应支持。

现有证据表明,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达成口头协议,以赵某鹏名义为赵某丽购买涉案房屋,由赵某鹏、贾某珊与 Q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出资人是赵某丽,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后因收房纠纷,赵某鹏、贾某珊未配合收房违约,赵某丽要求解除借名买房合同理由充分,法院确认于 2010 年 10 月 16 日解除无误。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要求赔偿损失。赵某丽要求赔偿房屋增值利益,该损失系合同履行可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但查明事实为,借名买房协议未履行完毕且已解除,赵某鹏、贾某珊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且因未如期支付贷款,Q 公司已另案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赵某鹏、贾某珊未通过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赵某丽也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基于赵某丽提交的证据和贷款情况,认为其主张证据不足,未支持其赔偿房屋增值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赵某丽要求 Q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丽要求解除赵某鹏、贾某珊与 Q 公司的借名买房合同,因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借名买房合同,且合同是否解除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判决未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一、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在本案例中,赵某丽与赵某鹏、贾某珊之间仅达成了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这导致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双方对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存在争议,也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这启示我们,在进行重大的民事行为,尤其是涉及房产等价值较大的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避免纠纷发生时的举证困难和法律风险。

 

**二、证据的保留与收集**

 

赵某丽在主张房屋增值利益等诉求时,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这提醒我们,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保留和收集,如支付款项的凭证、沟通记录、相关文件等。这些证据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了解与告知**

 

Q 公司对于借名买房事宜不知情,导致赵某丽无法直接向 Q 公司主张权利。这表明在涉及多方的交易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情况,并确保重要信息得到准确告知。对于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和履行的事项,更应当谨慎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违约责任的明确**

 

虽然赵某鹏、贾某珊未配合收房构成违约,但由于借名买房协议中可能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使得赵某丽在主张赔偿时面临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五、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

 

本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赵某丽与 Q 公司之间不直接成立合同关系,赵某鹏、贾某珊与 Q 公司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借名买房合同。这提示我们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准确清晰地界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免混淆和误判。

 

综上所述,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诸多经验教训,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注重书面协议的签订、证据的收集、合同相对方的沟通以及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