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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明确我为房产继承人,亲属以祖父母份额为由拒绝配合,律师帮我胜诉解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

1. 要求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

2. 主张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母亲为赵女士,哥哥是周某鹏。父亲周某贤离世后,遗留下两处房产,分别是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简称一号房屋)和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简称 二号房屋)。周某贤生前留有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明确这些房产为其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去世后自愿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全部由女儿周某文继承。

然而,周某贤去世后,赵女士和周某鹏 拒绝执行遗嘱,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 二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由赵女士变更为周某鹏。按照周某贤的遗嘱,原告对两处房产各享有 50%的产权,鉴于被告的行为,原告现主张继承一号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女士的辩称**

2006 年周某贤为周某文立下公证遗嘱,但周某文未曾告知自己。周某文当时表示两套房屋由周某文和周某鹏 一人一套,所以自己才立下第二份遗嘱,并依据该遗嘱将 二号房屋过户给儿子周某鹏。一号房屋中有自己 50%的份额,同意将该房屋给周某文,也同意归周某文所有。

 

**被告周某鹏 的辩称**

父亲周某贤去世后,自己与母亲赵女士及原告周某文曾去公证处商讨遗产继承问题。目前自己住在一号房屋,原告周某文和母亲赵女士住在 二号房屋,当时协商好一人一套房屋。母亲赵女士已将 二号房屋过户给自己,自己同意将一号房屋过户给原告周某文。

现在原告周某文和母亲赵女士住在 二号房屋,待拆迁后,自己与原告周某文互换门牌号,但原告周某文未与母亲赵女士沟通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综上,同意原告周某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刚、周某贵、周某坤、周某亮、周某俊、周某德的辩称**

因拆迁前的房屋是祖宅,涉案房屋应有母亲的份额,母亲对周某贤的遗产也有相应继承权。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周某鹏 和周某文。2014 年 1 月 16 日周某贤去世,当时其父亲已去世。2017 年 3 月 9 日,周某贤的母亲去世。周某贤的父母共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周某贤、周某刚、周某贵、周某坤、周某俊、周某亮 和周某德。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通州区二号房屋系周某贤和赵女士共同购置,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2006 年 1 月 31 日,周某贤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明一号房屋和 二号房屋系与妻子赵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去世后将房产中个人份额留给女儿周某文继承,且该财产为周某文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2010 年 1 月 13 日,赵女士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称一号房产是与老伴周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去世后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儿子周某鹏 继承。

本案审理中,周某文、周某鹏 和赵女士均表示周某贤去世后,三人就涉案两套房屋的析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方案,即两套房屋分别由周某鹏 和周某文各自继承一套。赵女士已将 二号房屋过户给周某鹏,产权归周某鹏 所有,因此周某文要求涉案一号房屋归其继承,赵女士和周某鹏 均表示同意。

被告周某刚 等 6 人表示涉案房屋是用海淀区的老房拆迁补偿款购买,应有周某贤母亲的产权份额,其母亲去世后 6 人应继承相应遗产份额。周某文、周某鹏 和赵女士称涉案房屋购买使用的是A号周某贤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并非周某贤母亲位于B号的拆迁补偿款,周某文为此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等证据,而被告周某刚 等 6 人未对其关于涉案房屋购房出资情况的陈述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文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的份额。

本案中,涉案一号和 二号房屋系周某贤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贤和赵女士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2014 年 1 月 16 日周某贤去世,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成为遗产。因周某贤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留给周某文继承,故周某贤的遗产份额应由周某文继承。

关于涉案房屋的析产继承分割方案,周某贤去世后,赵女士、周某文和周某鹏 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两套房屋分别归周某文和周某鹏 继承。赵女士已将 二号房屋过户给周某鹏,周某文认可,现周某文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赵女士和周某鹏 同意,法院对此无异议。

对于被告周某刚 等 6 人所称涉案房屋中有周某贤母亲的产权份额及相应继承权,因涉案房屋系周某贤和赵女士共同购买且登记在二人名下,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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