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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掌握父母遗产,不愿给付,我方起诉对方支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旭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赵某文、赵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S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继承款 73 万元中,二原告每人应分得 243000 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向二原告支付 143000 元(分别扣除已支付的 10 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因继承纠纷,顺义区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S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项明确:被告高某娜、周某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向高某、赵某文、赵某旭支付 73 万元,付至高某账号。此后,原案中被告已经按调解书内容支付 73 万元至高某账户中。高某分别向二原告支付了 10 万元,剩余款项不同意再支付,基于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上述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高某的辩称

 

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调解书没有规定三个人怎么分配。父母因为当年离婚了才造成现在情况,当年父母离婚的时候财产已经分割了,房子划为私有的时候我父亲已经与继母结婚了,与二原告没关系。

 

法院查明

高某君、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高某、长女赵某文、次女赵某芳,高某君、赵某二人于 1980 年左右离婚,高某由高某君抚养,赵某文、赵某旭由赵某抚养。高某君、周某再婚后育有一女高某娜。高某君 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去世。

 

因高某君 遗产继承纠纷,高某、赵某文、赵某旭将周某、高某娜 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该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S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高某、赵某文、赵某旭与被告高某娜、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被告高某娜、周某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高某、赵某文、赵某旭支付 73 万元,付至高某账号。

……双方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放弃一切可能向对方主张的权利。

 

高某收到上述调解书确定的 73 万元款项后,分别给付赵某文、赵某旭各 10 万元。

 

 

 裁判结果

一、S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原告赵某文、赵某芳、被告高某三人共同继承的七十三万元中,由原告赵某文 继承二十四万三千元,由原告赵某旭继承二十四万三千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某文 支付十四万三千元,向原告赵某旭支付十四万三千元。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作为被继承人高某君 的子女,高某、赵某文、赵某旭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S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三人共同继承的数额为 73 万元,故三人分别继承的数额应当均等,二原告赵某文、赵某旭主张每人分得 243000 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高某已经分别给付二原告各 10 万元,故高某应分别向赵某文、赵某旭支付 143000 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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