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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慈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让被告赔偿原告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经济损失 60 万元;二是让法院判定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现状)是原被告共同所有。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1981 年 2 月 11 日原被告结婚,婚后有了一个儿子。1984 年,原被告一起买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同年一起建了房子。1992 年 8 月 3 日,双方协议离婚,关于房产的约定是:有北房三间,男方女方各一间半。1994 年 11 月 10 日原被告复婚,2003 年 7 月 24 日又离婚。2008 年,被告没经过原告同意就把原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的房子拆了。更过分的是,被告在没得到原告同意、也没拿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了包括原告房子在内的整个院落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盖了新的房子。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拆房子的行为不合法,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所以应该赔偿原告 60 万元。而且,因为原被告之前关于房产有过约定,所以原告觉得现在的房子应该是原被告共同所有。于是就把被告告到了法院,希望法院能支持自己的请求。
被告孙某珍回应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 2003 年 7 月 24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涉案的房子归被告所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也有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不是原告的。现在涉案房屋也没接到腾退拆迁的通知,以前的腾退补偿标准不能用在这个案子里,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
赵某慈和孙某珍 1981 年 2 月结婚,有个儿子叫赵某君。1992 年 8 月 3 日,两人在民政部门离婚,当天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男方抚养,房产有北房三间,男方女方各一间半。双方都拿不出买这三间北房所在宅院的原始权属证明或者买卖合同。
1994 年 11 月 10 日,两人复婚。2003 年 7 月 23 日,又在民政部门离婚,当天签的离婚协议书说财产已经分清楚了,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存款。
2008 年,被告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面写着:建设单位是孙某珍,建设项目是平房,位置在门头沟区一号,建设规模 93.1 平方米。
2019 年 3 月 7 日,赵某慈因为物权确认的纠纷把孙某珍告到法院。法院去现场勘查并画了图,赵某慈要求判决现场勘查图里北侧的六间房子从西往东的一半归自己所有,还要求自己能实际居住使用。经过询问,双方都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里北侧东西长 11.4 米、南北宽 5.5 米的房子,就是 1992 年离婚协议书里说的北房三间的位置,面积也和原来的三间北房一样。孙某珍把 1992 年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的三间北房拆了,在原地建了六间房子,房子的布局和尺寸就像现场勘查图里北侧的六间房子(东西长约 10.53 米、南北长约 11.9 米),这六间房子的面积超过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后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某慈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院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门头沟分局调取了档案材料,孙某珍在 2008 年写了一份申请。赵某慈说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了北房三间的归属,但其他房子是存在的,要求孙某珍赔偿包括北房三间、西房两间一共 86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 150 平方米的院子里一半的损失,一共 60 万元。孙某珍不认可,说离婚协议只提到了三间北房,没说其他房子,所以觉得赵某慈已经放弃了。第二次离婚协议说财产已经分清楚了,现在三间北房也拆了,两间西房和这个案子没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赵某慈说 1983 年底他和孙某珍买了涉案的宅基地,买了就建了三间北房和一间厨房。孙某珍说他们婚后没房子住,是他父亲买了一处宅院送给他,买了地就建了三间北房。后来他和赵某慈在北房南侧的西边建了厨房,厨房是用石头建的;后来他妹妹把这个厨房改成了两间,就是申请里说的西房两间。
最后,法院判决:
一、孙某珍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赔偿赵某慈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房屋的经济损失 30 万元。
二、驳回赵某慈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要是有人侵害了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子是赵某慈和孙某珍结婚后买的,孙某珍虽然说房子是他父亲买了送给他的,但没拿出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这房子是他们俩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孙某珍的申请、法院的现场勘查图等等,法院确认他们买的院子面积大概 150 平方米,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有北房三间和西房两间,建筑面积一共 86 平方米。两人第一次离婚的时候约定北房三间一人一半,但没处理其他房子和院子,不能认为赵某慈放弃了其他房子和院子,应该认为是他们俩共有的。
现在孙某珍没经过赵某慈同意,就把赵某慈的一间半北房和他们共有的两间西房拆了,还经过合法审批盖了新的房子,这侵犯了赵某慈的财产权利,孙某珍应该赔偿赵某慈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被拆房子的剩余价值,还有房子被拆给赵某慈造成的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损失,再结合房子的位置、院子面积、房子面积、建房材料等因素,酌情决定孙某珍应该赔偿赵某慈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房屋的经济损失一共 30 万元,赵某慈要求赔偿的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
孙某珍是经过合法审批盖的房子,赵某慈要求判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的房子(现状)是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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