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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所有,张某涛给付其他人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郭某与张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张某佩。郭某于2005年去世,张某山于1995年去世。父母留有房屋一套,系使用二人工龄购买的福利分房,于2000年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杨某与张某佩于1994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房屋由杨某夫妻共同居住。张某佩于2018年病故,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遗留的房产被杨某占有,我们多次与杨某协商继承事宜,均被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我和张某佩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居住,我们夫妻二人都没有工作,房改时,婆婆考虑只有我们没有房子,就让我们把房子买下来,考虑到用婆婆的名字可以折算公婆的工龄,所以用婆婆的名字买,但一直没过户,两次房款都是我们交的。在经过张某辉的同意后我花光了全部积蓄装修了房子。我没有其他地方居住,我要求居住到我百年之后再处理继承问题。
法院查明
张某山与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张某佩。张某山于1995年死亡,郭某于2005年死亡。张某佩于2018年死亡。杨某系张某佩之妻,二人婚内未生育子女。
2000年9月4日,郭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买卖合同》,约定郭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郭某与张某山的工龄优惠。2000年,郭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张某山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600万元。现涉案房屋由杨某居住使用,张某涛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杨某表示不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所有,张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张某辉、张某聪、杨某房屋折价款每人150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张某佩在张某山、郭某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张某佩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杨某享有。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张某山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涉案房屋作为张某山与郭某的遗产,应由张某辉、张某聪、张某涛、杨某均等继承。杨某称其无房居住,要求等其百年之后再处理继承问题,于法无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庭审中,张某涛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并表示具备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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