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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纠纷——父母去世多位子女均主张尽到较多赡养法院如何分割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冯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我继承65%份额,赵某涛继承35%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与冯某于1955年6月3日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名子女,即我与赵某涛,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父亲赵某君于1992年2月8日去世,母亲冯某于2015年去世。2005年9月13日,冯某购置一号房屋一套,现我要求继承上述遗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涛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我认为一共有两套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所以应该一人一套。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都是我父亲留下来的,我和赵某杰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两个房屋都是东西向房屋,面积上二号房屋稍微大一点点,二号房屋是67.2平方米,二号房屋由赵某杰占有,被其卖了,我没有拿到二号房屋的卖房款,房款全部在赵某杰处。一号房屋登记在我母亲名下。我母亲当时和我说二号房屋卖了之后让我不要争这个房款,都给赵某杰,一号房屋之后就归我所有,是2013年卖房的时候母亲说的这些话。

二号房屋卖房之前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因为我父亲去世,所以房屋就登记在我母亲名下了。我要求一号房屋全部由我个人继承所有。

 

法院查明

赵某君与冯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即赵某杰、赵某涛。根据当事人陈述,赵某君于1992年2月去世,冯某于2015年11月在泰国去世。

2005年9月,冯某与单位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一套,根据冯某与赵某君的工龄核算购房款。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赵某杰称由其出资购房。赵某涛对此不予认可,称同时购买两套房屋,分别是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均是赵某君单位分配房屋,二号房屋被赵某杰出售了,由赵某杰持有卖房款,冯某生前曾跟赵某涛说,二号房屋卖房款给赵某杰,一号房屋给赵某涛。赵某杰对于赵某涛主张不予认可。

赵某杰主张对于冯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得遗产,并提交三份证人证言佐证,证人出庭作证称赵某杰对于冯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赵某涛称其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确认登记在冯某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杰继承50%份额,由赵某涛继承50%份额;

二、驳回赵某杰、赵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原被告系赵某君、冯某子女,对于老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查明,一号房屋系冯某购买,根据赵某君、冯某的工龄核算购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赵某杰虽称由其出资购房,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赵某杰、赵某涛对于一号房屋均享有继承权。

赵某涛称冯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即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二号房屋卖房款归赵某杰所有,但赵某涛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赵某杰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对赵某涛的主张不予采信,将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一号房屋的分配问题。

赵某杰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遗产,法院认为,根据三位证人陈述可知,证人是冯某的朋友,听冯某说过关于赵某涛、赵某杰的事情,或偶尔来看望冯某时看到一些冯某的现状等,法院认为,证人并非长期与冯某共同生活,其证人证言并不能反映冯某的生活全貌,也不能充分证明赵某涛与赵某杰对于冯某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故法院对于赵某杰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谁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对于一号房屋,法院判决双方享有平等继承权,各继承50%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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