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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执行债务人房屋时,其亲属主张房屋是借名买房,要求停止执行,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陈某杰所有;2.对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停止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陈某昊系陈某贤侄子,孙某兰系陈某昊之妻。陈某贤因离婚后无房,但因年龄原因无法申请银行贷款,遂与陈某昊及其父母商议以陈某昊的名义购买房屋,2009年8月22日,陈某贤与陈某昊签订了《贷款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贤出资以陈某昊的名义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并以陈某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首付款及月供均由陈某贤出资,陈某贤对该房屋有全部产权和使用权,如有还贷出现问题,与陈某昊及其父母无关,由陈某贤承担全部后果,房屋产权证由陈某贤保管。

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陈某昊与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作为出卖人将上述房屋以824231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某昊,并于2012年11月20日,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陈某昊名下。陈某贤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还贷,居住在上述房屋。2014年杨某芝因与孙某兰、陈某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兰、陈某昊还款并在执行阶段将属于陈某贤所有的上述房屋作为陈某昊的房屋予以查封,陈某贤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陈某贤的异议请求,陈某贤不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中,陈某贤去世,留有遗嘱,将涉案房产交由陈某杰继承。故陈某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芝辩称,杨某芝诉陈某昊、孙某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取得胜诉,查封房屋的时候杨某芝不清楚陈某昊与陈某贤之间的借名买房的关系。杨某芝是善意执行人,请求驳回陈某杰的诉讼请求。

孙某兰、陈某昊辩称:杨某芝知道房子是属于陈某贤的。孙某兰和杨某芝做生意,孙某兰还不了杨某芝的钱答应用涉案房产做抵押,陈某昊在孙某兰带杨某芝来看房的时候告诉过杨某芝房子实际是陈某贤的。孙某兰、陈某昊认可陈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依据之前判决书在执行杨某芝与孙某兰、陈某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昊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案外人陈某贤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驳回陈某贤异议请求的执行裁定书。陈某贤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5日内提起本案诉讼。2018年3月6日,陈某贤去世。根据陈某贤的书面遗嘱,其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交由陈某杰继承。

2009年8月2日陈某昊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同年8月22日,陈某贤与陈某昊、高某洁签订《贷款购房协议》。该份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陈某贤以陈某昊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月供还贷等全部费用均由陈某贤出资,因此陈某贤对此房屋有全部产权和使用权,如还贷出现问题,与陈某昊及陈某昊父母一概无关。2012年11月20日涉案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昊。根据陈某贤遗留的财务凭证,首付款及月供均来自陈某贤。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陈某贤系借名买房,根据陈某杰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首付和月供还贷均由陈某贤出资。陈某贤借名买房的原因在于其年龄太大,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以陈某昊的名义贷款购房,陈某贤的行为本身具有风险。物权具有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昊,并非陈某贤,陈某贤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其与陈某昊之间存在债权。

作为陈某贤的遗产继承人,陈某杰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据此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即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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