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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借用朋友名义买房,获得资格后朋友不给过户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爱人孙某鹏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02年被告欲在北京购置住房一套。被告爱人孙某鹏得知后明确告之,其爱人杨某杰刚落户北京有购房资格,二人愿意原告借被告名义申请购房,待日后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时,可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2002年8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得北京市昌平区楼房一套。原告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一切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2018年11月原告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遂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而被告不但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无缘由向被告索要高额费用。

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周某旭与被告杨某杰就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因杨某杰与孙某鹏以离婚纠纷名义查封了此房,导致该房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未获法院过户支持。现该房已解除查封,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杨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借名买房与周某旭和杨某杰没有关系,是孙某鹏与宋某霞当时商量的。2002年,原告与宋某霞结婚时没有住房,杨某杰随军有北京户口,所以当时宋某霞找我商量用杨某杰名字买房,说部队2、3年分房,房子分了之后,这个房子还给我,钱还给宋某霞。之后房屋一直出租,宋某霞出国一直联系不上,后来宋某霞回国我找他商量房子的事情,要么过户要么还钱,宋某霞说他与周某旭要离婚,周某旭要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因为手续不全,让我等着。

直到2019年元旦,宋某霞来找我商量,并达成协议给66万元,后写了两份协议让我配合过户给周某旭名下,但是我认为不能过户给周某旭,所以没有谈妥。

 

法院查明

2002年8月28日,北京Y公司(出卖人)与杨某杰(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周某旭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3年10月份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4年8月16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杰。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9年5月份,周某旭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杨某杰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行为)有效;杨某杰协助周某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周某旭名下。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周某旭与杨某杰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因诉争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9年10月12日,周某旭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本院裁定查封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

另查,周某旭具备购房资格,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裁判结果

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旭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周某旭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

现根据生效判决,周某旭与杨某杰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且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周某旭要求杨某杰协助办理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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