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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老人遗产房屋因子女无法协商分割,法院根据对老人照顾程度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分割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以及被继承人宋某杰、张某霞的其他遗产。

事实与理由:宋某杰与张某霞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二人之子。张某霞于2017年8月26日去世,宋某杰于2019年11月13日去世。宋某杰去世时遗留S号房屋一套。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宋某杰在生前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S号房屋赠与被告,故被告应至少占S号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

 

法院查明

宋某杰与张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两子,即原、被告。张某霞于2017年8月26日去世,宋某杰于2019年11月13日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S号房屋登记在宋某杰名下,由其于1998年11月10日购买,并于1999年8月1日取得产权证,系宋某杰与张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6月13日,宋某杰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S号房屋出售给被告,房款125万元。S号房屋现已登记至被告名下。

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与宋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审理中,被告称其未就该合同向宋某杰支付房款,主张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本院确认被告与宋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询,原、被告均认可S号房屋现价值380万元。

原告主张其对宋某杰、张某霞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请假审批单;2.购买物品的微信支付记录;3.照顾父母产生的停车、共享单车交费记录;4.为宋某杰办理银行卡的开户凭单;5.原告作为患者家属签字的宋某杰和张某霞的病历;6.原告与被告关于宋某杰就医及日常生活的微信记录;7.购买洗衣机的发票;8.缴纳宋某杰名下另一处公租房房租、物业费等费用的票据;9.案外人证言,均到庭作证称原告对宋某杰和张某霞尽了赡养义务。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对证人证言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家庭情况不可能很清楚。

被告主张其与宋某杰、张某霞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显示宋某杰生前与被告系同一户籍;2.被告及家人与宋某杰、张某霞的合照;3.被告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及家政公司就被告聘请家政服务员照顾老人的证明;4.交纳水费、燃气费及话费的单据;5.案外人周某的证言,二人称其系宋某杰的邻居,均到庭作证称被告对宋某杰、张某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称没有见到其他子女照顾老人。

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对证人证言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只是居住在同一楼中,对宋某杰家庭的实际情况是不了解的。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归被告宋某坤所有,被告宋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贵折价款152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S号房屋系宋某杰、张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霞去世后,其所有的S号房屋的份额应由宋某杰和原、被告共同继承。

宋某杰生前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S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该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因宋某杰已经去世,S号房屋无法恢复至其名下,故虽然S号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仍应作为宋某杰、张某霞的遗产进行分割。因《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认定无效,被告据此要求分得宋某杰所有S号房屋份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显示宋某杰生前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故法院酌情适当多分给被告遗产。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应分得S号房屋40%的份额,被告应分得S号房屋60%的份额,并根据双方确认房屋的现价值由被告向原告给付折价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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