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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文、杨某旭、杨某杰、杨某鹏诉称,被继承人杨某坤、周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文等四人和被告杨某涛、杨某贵系杨某坤、周女士之子女,母亲周女士于2011年病逝,父亲杨某坤于2015年6月病逝,位于房山区一号楼房系父母生前购买,属于父母遗产,起诉要求该房产归原告杨某文等四人继承所有,给付被告杨某涛、杨某贵相应折价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涛辩称,我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父母有遗嘱明确将一号楼房由我继承,并且房屋购买资金系我出资购买并装修,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杨某贵辩称,同意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法院查明
杨某坤、周女士夫妇生育杨某文、杨某旭、杨某杰、杨某鹏、杨某涛、杨某贵等六个子女,周女士于2011年病逝,杨某坤于2015年6月病逝。
杨某坤、周女士于1995年前后,购买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2012年7月1日,杨某坤手书遗嘱,内容主要为“….在我百年之后,把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给我三儿子杨某涛..….”2012年7月1日、杨某坤再次书面遗嘱重申了上述主要内容。此争议房产,经原告杨某文等申请价值评估,估价报告结论为“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932902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杨某涛继承所有。
二、被告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杨某文、杨某旭、杨某鹏、杨某杰、被告杨某贵房屋折价款六万六千六百。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争议的房产登记在杨某坤名下,属于杨某坤、周女士遗产,周女士先于杨某坤病逝,首先应当析出房产的50%属于周女士的遗产,周女士生前没有遗嘱,周女士遗产份额应当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即杨某坤、杨某鹏、杨某文、杨某旭、杨某杰、杨某涛、杨某贵各继承周女士遗产的七分之一;
杨某坤生前书写了书面遗嘱,原告杨某鹏、杨某文、杨某旭、杨某杰对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应予确认;杨某坤遗嘱中明确房屋归杨某涛所有,杨某坤遗嘱中同时处分了周女士的遗产份额部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中涉及该部分处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杨某涛依法按照杨某坤的遗嘱取得杨某坤的房屋遗产部分;
根据本案房屋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房屋的使用管理和各继承人继承份额考虑,本案诉争房屋由杨某涛继承所有,杨某涛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与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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