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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丈夫去世,婆婆为丈夫继母,法院判决我单独继承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6-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及二号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我与张某斌系夫妻,张某斌于2013年与北京市某拆迁办(以下简称某拆迁办)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张某斌获得两套安置房。张某斌于2014年因病去世。张某斌生母秦女士于1981年去世,其父张某刚与被告宋女士于1981年登记结婚,张某刚于2011年因病去世。2019年10月,原告依据某拆迁办统一安排选取了门头沟两套房屋,现两套房屋已交付。原告为明确上述安置房相关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门头沟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张某刚单位就门头沟区W号福利公房拆迁分配的房屋,同时分配的还有一居室一套,拆迁手续是我办的。张某斌自那时一直没有工作,基于为张某斌办理低保需要,我将一号委托张某斌居住。张某斌于2014年10月10日去世了,拆迁获得的两套一居室是我的,我要收回。

 

法院查明

张某斌于2014年去世。张某刚系张某斌之父,秦女士系张某斌之母。秦女士于1981年4月19日去世,张某刚与宋女士于198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斌与周女士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9年4月1日,张某斌与出租方T公司签订北京D公司自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斌承租门头沟房屋,宋女士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13年7月29日,张某斌与某拆迁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为一居室两套……现上述安置协议项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已经选房,尚未办理交付手续,周女士表示愿意负担房屋交付时应交纳的相关费用。

征收档案中,产权单位出具的公房明细表记载,一号房屋权利人系张某斌。宋女士表示一号房屋系张某刚原门头沟区W号拆迁所得,就其主张提交了张某刚与北京E公司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安置一居室一套,并补偿货币若干元。该安置协议未载明安置一号房屋的情况。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两套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女士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一号房屋的归属,周女士认为上述房屋为张某斌的遗产,宋女士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与张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调取的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档案显示,一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张某斌,被征收人为张某斌。宋女士提交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难以证明一号房屋系其与张某刚的财产。

根据现有证据张某斌系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张某斌生前该房屋因征收,根据相关安置政策,可以获得安置房两套。虽其生前两套安置房尚未交付,但属于张某斌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故本案诉争的两套安置房应属张某斌的遗产。因张某斌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张某斌未育有子女,其父母张某刚、秦女士均先于张某斌死亡,而宋女士与张某刚结婚时,张某斌已成年,与宋女士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张某斌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故周女士系张某斌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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