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公证遗嘱在遗嘱形式中有没有较高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龚娜诉称,原告龚娜于1988年12月2日与臧恺登记结婚,两人均属再婚。2000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得所居住房屋XXX产权,房产登记在臧恺名下,2010年3月12日,臧恺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立下遗嘱,自愿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龚娜继承。2012年9月7日臧恺因病去世。此后因臧恺自己的儿女臧图、臧飞兰对房产继承持有异议,双方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臧恺所拥有的XXX产权份额全部由龚娜继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臧图辩称,XXX房屋属于臧恺与龚娜的婚后共同财产,2012年9月7日臧恺去世,此后原告告诉我们其留有遗嘱,我们也见过遗嘱,对于公证遗嘱存在异议,双方沟通过,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臧飞兰辩称,臧飞兰系臧恺之女,XXX房屋属于臧恺与龚娜的共同财产,我方对于公证遗嘱存在异议,原告起诉书中所列时间不符合事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2日,龚娜与臧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臧图、臧飞兰系臧恺与前妻张湉生育的子女,1988年7月25日,张湉因死亡注销户口。2008年7月15日,臧恺、龚娜购买XXX房屋,产权登记在臧恺名下。2010年3月12日,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臧恺立有遗嘱1份,内容为:“我名下在XXX有房屋壹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号),该房系我与妻子龚娜共有财产。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龚娜继承。”2012年9月7日,臧恺死亡。2013年5月21日,臧图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臧恺遗嘱公证书提出异议,申请予以撤销,同年6月13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答复称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无不当之处,故不予撤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臧图、臧飞兰提出对臧恺的公证遗嘱有异议,认为2009年4月、5月,臧恺被诊断患有中度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时臧恺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且按照公证程序,公证材料中没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思维、神志清晰的诊断证明,对臧恺所立公证遗嘱不认可,为此提供了北京协和医院臧恺的出院记录(入院日期2011年10月9日,出院日期2011年10月14日),入院情况有如下记载:“……20年前行左侧青光眼手术,3年前行右侧青光眼手术。目前左眼有光感,右眼失明。外院诊断老年痴呆2年,目前精神意识良好,可正常交流。……”经臧图、臧飞兰申请,本院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调取了臧恺办理公证的公证申请表、遗嘱、接谈笔录以及办理公证时的录音,公证申请表、遗嘱、接谈笔录均有臧恺的签字,录音反映臧恺与公证人员可以正常交流,对立遗嘱的背景及遗嘱的内容有明确表述,具有对事物一定的识别、反应能力。臧图、臧飞兰认为公证材料缺失医院健康检查资料,录音有所删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摘抄表、证明信、病案记录、答复、公证申请表、接谈笔录、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所涉及的XXX房屋,是在臧恺与龚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臧恺、龚娜的夫妻共同财产,臧恺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即龚娜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臧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遗嘱形式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臧恺在公证申请表、接谈笔录均有签字确认,并且办理公证时有录音,臧图、臧飞兰称臧恺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立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龚娜要求按遗嘱继承臧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XXX房屋归原告龚娜所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