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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遗产中一般遗产如何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白鹭诉称:史宁与前妻宋娜生育五名子女,即史丽、史云华、史海、史月、史月静。宋娜于1972年10月25日死亡注销户口。史宁与白鹭于1974年结婚,婚后共同抚养白鹭的未成年女儿史婷,史宁于1996年11月27日死亡注销户口,留有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22楼3单元1号房屋一套未分割,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请求: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继承,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史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被告史云华辩称:我是知青,后来到父亲这里住,我陪伴父亲、做家务,父亲两次手术,我都在照顾尽孝。大家一起出钱办了后事,父亲留的钱在原告处。我的孩子也在诉争房产住,1991年户口回京到诉争房产处,也经常和爷爷在一起。1993年我父亲买房时,我给了500元,父亲要还我钱,我没要。史丽白即我的孩子,在此房有居住权。现在我和我爱人、孩子还都住在此房的北屋中,其他的兄弟姐妹也都配合。2012年我退休,户口本应落在此处,原告不同意,所以没落成。我下岗后只能打零工,还要养孩子,只能住在诉争房产处。起诉书上陈述的家庭关系、房屋位置均属实。现我要求继承房屋,给其他人折价款。

被告史月辩称:起诉书上关于家庭关系的陈述、房屋位置的陈述均属实,我要折价款。史海放弃了她的份额,我希望这份留下来,我不要、其他人也不能要。

被告史月静辩称:我的意见同史月。

被告史婷辩称:我要折价款。起诉书上家庭关系、房屋位置均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史宁与白鹭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史宁与前妻宋娜共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女史丽、次女史海、三女史月静,长子史云华、次子史月。宋娜于1972年10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未留遗嘱。

史宁与白鹭于1974年9月登记结婚,史婷系白鹭之女,与二人一起生活。史宁于1996年11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系史宁与白鹭于1994年购买,房产所有证于1994年4月15日下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史宁。现因上述房产继承问题,形成本诉。史海表示放弃继承。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价值90万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云岗派出所证明信、北京市房产所有证、房屋买卖契约、北京××厂人事科本人概况、本院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为史宁、白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史宁与白鹭共同所有,份额均等,故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为白鹭享有,另一半份额为史宁的遗产。因史婷在史宁与白鹭结婚时年仅12岁,且在二人婚后与二人一起生活,故史婷与史宁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史宁的遗产。因史宁未留遗嘱,且史海自愿放弃继承,故诉争房屋中属于史宁的一半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白鹭、史丽、史月静、史云华、史月、史婷均等继承。关于诉争房屋的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的90万元为准,房屋折价款给付亦以此为据。关于诉争房屋归属,本院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及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归白鹭所有,由其给付史丽、史月静、史云华、史月、史婷折价补偿。被告其他主张及辩称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认定及采纳。史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归白鹭所有,白鹭给付史丽、史月静、史云华、史月、史婷房屋折价款每人七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史丽、史月静、史云华、史月、史婷协助白鹭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史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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