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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遗嘱中房产继承问题的异议是怎么解决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珊珊诉称,原告、三被告均系杨云的儿女。杨云于2007年5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立下遗嘱,自愿将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的房屋留给原告继承。杨云于2015年8月13日去世后,三被告不配合履行遗嘱,造成原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的房屋;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清楚遗嘱是如何形成的,涉案房屋变更成母亲的名字后,母亲就去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如果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除了涉案房产以外,母亲还有其他遗产及抚恤金需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云与王力权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子王国鹏、长女王丽丽、次子王国凯、次女王珊珊。2004年1月11日,王力权去世。2007年3月29日,杨云、王国鹏、王丽丽、王国凯、王珊珊到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载明:“上述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房产(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西更成字第x号)为被继承人王力权与杨云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王国鹏、王丽丽、王国凯、王珊珊均声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力权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杨云一人继承”。2007年4月10日,杨云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房屋产权。2007年5月29日,杨云到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载明:“立遗嘱人:杨云,女,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一日出生,身份证编号:×××。本人神志清醒,特立本遗嘱,对我的财产做如下处理:我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上述房产系我个人所有房产。在我故去之后,我自愿将上述房产留给我的女儿王珊珊所有。本遗嘱一式两份,一份由我本人保存,一份由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存档。立遗嘱人:杨云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2015年8月13日,杨云去世。除上述房产外,杨云还留有:1、中国工商银行5万元存单(账号×××*)一张,到期日2016年7月10日,到期利息1200元;2、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一张,截至2015年12月21日结余47.69元,2015年8月21日王珊珊提取8000元;3、现金9663.20元;4、对王国鹏的14万元债权。杨云去世后发放抚恤金109645.80元,已由王珊珊领取。杨云去世前,王珊珊、王丽丽、王国鹏、王国凯均不同程度的履行了赡养义务,2012年之后,王珊珊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公证书两份、死亡医学证明、月坛派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存折、存单、抚恤金明细表、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杨云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房屋产权,其有权对此进行处分。杨云于2007年5月29日到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就该套房产办理了公证遗嘱,对于该份遗嘱,原告及三被告均表示认可真实性,故本院认为杨云名下的该套房产继承问题应依其遗嘱办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三被告提出的经济补偿,原告表示不同意,且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杨云的其他遗产,公证遗嘱中并未涉及,原告及三被告均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原告王力权1在2012年后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杨云的其他遗产应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原告王珊珊适当多分。原告及三被告要求对被继承人杨云的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基于便民的考虑比照杨云其他遗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考虑到原告王珊珊已经提取了抚恤金及部分遗产,被告王国鹏尚有对杨云的债务未偿还,被告王国鹏继承了杨云的债权后可冲抵其相应部分的债务,王丽丽及王国凯表示可以将杨云对王国鹏的债权分配到自己的份额中,故对于遗产及抚恤金的具体分配方式,本院基于便于执行的原则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x号楼xx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归原告王珊珊所有;

二、被继承人杨云对被告王国鹏的十四万元债权由被告王丽丽继承三万零五百元,被告王国凯继承三万零五百元,被告王国鹏继承七万九千元;

三、被继承人杨云遗留的现金九千六百六十三元二角、中国工商银行存单(账号×××*)及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账号×××*)中的本息款项(包括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取的八千元)、被继承人杨云的抚恤金十万九千六百四十五元八角归原告王珊珊所有;

四、原告王珊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丽丽四万八千五百元;

五、原告王珊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国凯四万八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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