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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方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胡虎诉称:原告丈夫刘辉彩于1989年7月22日去世。原告一共生育两儿四女:长子刘柳同、次子刘行同;长女刘香英、次女刘冬英、三女刘公英、四女刘兰英。长子刘柳同于1985年顶替父亲进铁路工作,××××年××月××日与被告邹某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刘心。刘柳同2015年9月6日被确诊患食道管癌症病,于2016年元月7日因被告邹某长期折磨、虐待并放弃治疗,××逝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6年1月9日在南昌市殡仪馆火化。原告目前可继承的遗产有:一、房产两套,分别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6号金辉家园C栋2单元302室和南昌市青山湖大道铁路九村66栋3单元701室。两套房产暂估价180万元,实际价值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刘柳同遗留各种收入计17.2266万元(被告邹某已拿走1.5万元)+刘柳同遗留医药费报销32.914万元(被告邹某已拿走24.0783万元)+南昌铁路局工会“三不让”助医还未报销的7.3692万元(以铁路局工会实际助医报销数为准),共计50.1406万元(不含工会还没报销的7.3692万元)。刘柳同原本身体一直很好,由于邹某的自私、任性、贪得无厌及喜好与异性交往,对刘柳同生活漠不关心,甚至歧视和虐待,使得刘柳同身体状况急剧衰弱。自刘柳同患癌症后,邹某不但不伤心难过,不精心照料护理,反而不断摧残、折磨、虐待直至其死亡。具体事实有很多(详见起诉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财产补偿款(房产继承部分暂估价30万元+被继承人遗留收入10万元。实际房产继承部分价值以最终评估为准),判决被告邹某不分或少分被继承人遗产;2、判决被告邹某归还借原告及其子女8万元欠款;3、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合法;

证据二、死亡证明,证明原告儿子刘柳同于2016年1月9日被火化;

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丈夫刘辉彩于1989年7月22日死亡;

证据四、照片若干、视频录像,证明被告邹某在原告儿子刘柳同患病期间外出旅游及刘柳同在北京治疗期间被诊断出病情严重,而被告却外出打电话并哈哈大笑;

证据五、照片若干,证明刘柳同名下有两套房产;

证据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表,证明刘柳同最后的公积金15000元被被告邹某领走,刘柳同购买房屋后,中途取了部分公积金还了银行贷款;

证据七、情况说明、南昌客运段计财科统计证明关于刘柳同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柳同死亡后共享受单位“三不让”补助94441元,另有两节“送温暖”及补助5600元;刘柳同单位财务上还有企业年金、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工会医疗补助、全年自费医疗补助等共计211746.89元未被领取;刘柳同仍有111724.58元医疗费在南昌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未被领取;

证据八、借条六张,证明刘柳同及被告邹某在生病住院期间共向原告子女借款共计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邹某、刘心辩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邹某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财产继承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应在分配遗产中予以扣除。原告起诉被告遗弃虐待无事实依据。

被告邹某、刘心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明七张、借条十六张,证明刘柳同治疗期间共向他人借款61.5万元,其中5000元是欠单位款项;

证据二、照片两张、发票两张,证明被告邹某为刘柳同买墓地花费262433元,均是向其弟弟妹妹借款;

证据三、医疗费票据七张,证明刘柳同共花费医疗费419704.48元。

证据四、房产证复印件两份、按揭合同一份,证明刘柳同名下有房产两处,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套房产正在按揭;

证据五、装修费票据,证明装修铁路九村的房产花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虎与其丈夫刘辉彩共生育两儿四女:长子刘柳同、次子刘行同;长女刘香英、次女刘冬英、三女刘公英、四女刘兰英。刘辉彩于1989年7月22日去世。刘柳同于××××年××月××日与被告邹某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刘心。2015年9月6日,××,2016年1月7日死亡。刘柳同生前与被告邹某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6号金辉家园C栋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82.30平方米)和南昌市青山湖大道铁路九村66栋3单元701室(建筑面积143.63平方米)。其中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6号金辉家园C栋2单元302室房屋在中国银行办理了14万元的抵押贷款,截止到2016年1月,尚某约贷款本金75000元未偿还(被告邹某庭审后提交)。刘柳同与被告邹某均为南昌铁路局员工,刘柳同死亡后,在其单位尚某:1、“三不让”补助94441元;2、企业年金57000元、一次性抚恤费4216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72183.89元、工会医疗补助31290元、全年自费医疗补助4113元,共计211746.89元;3、111724.58元医疗费。因票据尚未报销,金额暂时无法确定。另在刘柳同患病期间,向原告子女借款6万元,被告邹某庭审中对此也予以认可。被告邹某在装修铁路九村66栋3单元701室房屋时,花费了装修款,但原告只认可其中的9万元。因原、被告对继承事宜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如果对两套房产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将启动评估程序,均会积极配合法院。后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两套房产予以鉴定评估。本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告知其鉴定费用将由原、被告双方各预交一半,如因鉴定费用交纳事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本院将对涉案两套房产作出份额判决。2016年9月28日,本院向被告邹某发出通知函,内容为因鉴定机构需要房产图纸平面图复印件,电话通知其提交但未予提交,故向其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于2016年10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上述房产的图纸复印件。如逾期不予提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本院将依据所制作的笔录内容作出份额判决。但被告邹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提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柳同生前未立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陈述被告邹某有虐待、折磨刘柳同的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诉称意见。为定纷止争,妥善化解本案矛盾纠纷,本院确认其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本案中,查明刘柳同遗产为房产两套(系其与被告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邹某对启动鉴定评估程序又不予配合,故本院对涉案两套房产的继承将作出份额划分。其中位于青山湖大道铁路九村66栋3单元701室房屋由原告继承六分之一,被告邹某继承六分之四,被告刘心继承六分之一。位于金辉家园C栋2单元302室房屋在扣除2016年1月7日刘柳同死亡时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金额75000元外,剩余价值由原告继承六分之一,被告邹某继承六分之四,被告刘心继承六分之一。刘柳同在其单位尚未领取的“三不让”补助94441元,一次性抚恤费4216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工会医疗补助31290元、全年自费医疗补助4113元,合计177004元。该款项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均可参照遗产予以分配。企业年金57000元、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72183.89元,该二项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被告邹某的一半份额后还剩64591.95元,加上上述的177004元,共计241595.95元。为方便计算和分配,让判决内容更加明确。本院将刘柳同死亡时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75000元,从该241595.95元中扣除,剩余166595.95元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55531.98元,但该剩余贷款理应由被告邹某负责偿还。死者刘柳同尚某111724.58元医疗费在其单位尚未报销,因其报销金额现无法确定,待报销金额核定后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三分之一。本案为继承纠纷,而刘柳同与被告邹某向原告其他子女的借款,属另一纠纷,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6号金辉家园C栋2单元302室房屋和南昌市青山湖大道铁路九村66栋3单元701室房屋,由原告胡虎继承六分之一,被告邹某分得继承六分之四,被告刘心继承六分之一;

“三不让”补助等金额,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继承55531.98元;

111724.58元医疗费待报销金额核定后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三分之一;

二、驳回原告胡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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