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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因质押而造成的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尹某诉称:2011年10月14日,张某出借马某(尹某之子)50万余元,尹某将北京市丰台区73号房子为马某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手续,尹某为马某出示的担保期限为16六个月(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3年2月18日)。2015年10月20日,马某将全部借款及贷款利息全部结清。自此,数次规定张某对北京市丰台区的73号房子给予解押,但张某以各种各样原因不予解押。

诉请:诉请张某帮助尹某对北京市丰台区73号房子解押。

二、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2014年2月18日,马某又向张某贷款20万余元,承诺于2015年12月18此前偿还,继续以其母亲的房产做为质押,等贷款结清时再解押;尹某规定解除质押,根据的是2015年10月20日张某写的收据,该诉请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三、审理查明

查明:2011年10月14日,马某与张某签署借贷合同,承诺马某向张某贷款50万余元,贷款限期12六个月。同一天,尹某与张某签署了借款合同,愿意以自身的北京市丰台区的73号房子做为质押,与张某签署借款合同,抵押担保限期为16六个月。借款合同签署后,尹某与张某办理了房子的抵押登记办理手续。双方签署的合同,独立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全自动无效。

因马某未按时还贷,张某将其与尹某诉至法院。但是因为张某与尹某最开始签署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权限期已期满,双方在再次承诺的抵押担保仍未开展质押权备案,此志抵押担保属于失效,张某无法规定尹某承担责任。

张某出示收据,注明今接到马某给付借款12000元,申请办理法院将尹某户下的房产给予解除冻结。另查,2007年12月,张某提起诉讼马某迄今未偿还贷款45万余元。张某迄今未帮助尹某办理涉案人员房产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四、法院判决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

被告张某帮助原告尹某办理北京市丰台区的73号房子的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尹某以其已有房产为马某出示抵押担保,未违反中国法律及有关要求,借款合同关联合理合法有效。第一,张某与尹某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办理备案的质押权限期期满,张某无法规定尹某承担责任;其次,根据借款合同的承诺:该合同独立合同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全自动无效,现马某已与张某还清上述贷款的全部本息,故张某应当依规帮助办理房子的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手续;最后,虽张某说尹某以上述抵押登记房产继续为马某的另几笔45万余元的贷款出示质押,在此笔贷款未结清前不办理房产解押办理手续,但张某不可以出示有关直接证据。

最后,民事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设定的是因给付之诉所产生的请求权保护期内,此案所涉及到解除抵押登记责任的执行并不适合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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