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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所得财产,遗产怎么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邢佳诉称:被告王娜与被继承人邢力晨系夫妻关系,生前共育有二名子女,分别系原告邢佳与被告邢凯,被继承人邢力晨之父邢冬冬于1993年3月23日死亡,邢力晨之母在邢冬冬之前去世。邢力晨于2014年2月10日因病去世,生前于2001年6月11日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将生前由邢佳出资为被继承人邢力晨购买且登记在邢力晨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X号楼X室的房产在邢力晨死后归邢佳继承。现就房产继承份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继承人邢力晨遗留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X号楼X室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归我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娜辩称,我同意原告邢佳的诉讼请求。

被告邢凯辩称:我不懂法律,立遗嘱我不知情,具体给邢佳多少份额我也不清楚,我同意房屋中属于邢力晨的二分之一份额归邢佳,但我不同意配合邢佳办理过户手续。我认为该房屋应该有我的份额,因为诉争房屋最早是我爷爷单位的租赁房,我父母以我爷爷的名义租赁的,我认为房屋有我的一部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邢力晨和王娜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生育二名子女,即本案原告邢佳与被告邢凯。邢力晨之父邢冬冬于1993年3月23日死亡,邢力晨之母先于邢力晨之父邢冬冬去世。邢力晨于2014年2月10日去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X号楼X单元1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登记在邢力晨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号。该房屋系1991年11月5日邢力晨作为买方从通县房地产管理局处购买。2001年6月11日,邢力晨和王娜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各自立下公证遗嘱一份。邢力晨所立(2001)通证民字第X号公证遗嘱载明:“我叫邢力晨,今年六十四岁,现住新城东里X号楼X室。我在新城东里X号楼X室与妻王娜共有一套楼房。为避免我死后给女儿找麻烦,今特立遗嘱,将这套房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死后由女儿邢佳继承,因为房子是女儿邢佳花钱买的,所以我死后由女儿继承。”王娜所立(2001)通证民字第XX号公证遗嘱载明:“我叫王娜,今年五十九岁,现住新城东里X号楼X室。我在新城东里X号楼X室与丈夫邢力晨共有一套楼房。为避免我死后给女儿找麻烦,今特立遗嘱,将这套房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死后由女儿邢佳继承,因为房子是女儿邢佳花钱买的,所以我死后由女儿继承。”

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2001)通证民字第X号公证遗嘱、(2001)通证民字第XX号公证遗嘱、房屋所有权证、诉争房屋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诉争X号房屋系邢力晨与王娜婚姻存续期间以邢力晨名义从通县房地产管理局处购得,属于邢力晨与王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邢力晨与王娜对X号房屋未进行其他约定,故邢力晨对X号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邢力晨已于2014年2月10日去世,其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故X号房屋中邢力晨所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应按照邢力晨所立遗嘱由邢力晨之女即原告邢佳继承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邢力晨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X号(幢)楼X单元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号)中属于邢力晨的百分之五十份额由原告邢佳继承所有,该房屋归原告邢佳与被告王娜共同所有,二人各占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被告邢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邢佳及被告王娜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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