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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样才是成立并生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邢永辉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3日经他人中介将其二人共同申请所建的闲置房屋5间出卖给原告。2004年二被告离婚。原告所买受二被告的农村住宅5间用于其子结婚用。涉案房产虽有建房审批表及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之子在该房屋中居住已十余年,由于二被告态度暧昧,以事不关已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邢卯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二被告离婚、2000年6月3日被告将五间房屋卖给原告均属实。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当时配合了原告,但未能办理成房屋过户手续。现在被告不想把房屋卖给原告了,理由是原告曾以其子的名义起诉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谭先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邢卯新与被告谭先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申请集体宅基地在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某村西南角自建房屋5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泽集建(94)字第1803××××号,该证登记在邢卯新名下],该房屋东与田明杰房屋接山、西与邢连忠房屋接山。2000年6月3日,被告邢卯新将该房屋卖给原告邢永辉用于原告之子邢木涛结婚居住。当日,双方签订买卖契约一份,原告于当日付清购房款,二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004年二被告协议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二被告以40000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并提交2000年6月3日契约一份内容为:“契约今有某村邢新冒正房五闻(间),左、右耳房,北有滴水、南至房基,东西各有贴山卖给本村邢惠勇,款一次性付清,特此证明。”落款处卖方:邢卯新买方:邢惠勇见证人:邢某某执笔人:邢某军,姓名均摁有指印。被告邢卯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契约内容均属实,但是没有房屋价格,当时契约上还写了“房屋五间,价值10000元,一次性付清”,但被告邢卯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邢卯新对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及原告已经付清购房款等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契约、土地证、建房审批表、文登区泽头镇某村村委会证明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二被告也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成立后,原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确权登记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谭先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邢卯新、谭先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邢永辉办理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某村西南角房屋五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泽集建(94)字第18038××××号]的产权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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