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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建设发包人与承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是否会影响房屋回迁安置户的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建筑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执行异议,继续对越秀区仁康里42号714房的执行。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广州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未出庭参加诉讼,登记拆迁人广东福利南方图书公司和委托拆迁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案涉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十分复杂,诸多事实其实根本没有可能查清。原审法院未调取案涉项目拆迁安置档案资料核查,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予以认定拆迁人身份,是极其错误的。2、退一步讲,韶关中院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发文要求被上诉人花城公司对被拆迁人重新登记,并签订回迁变更协议后报广州市拆迁办备案,韶关中院的公告明确规定未按期登记的视为放弃安置补偿权利。被上诉人梁建国没有证据证明重新登记过和重新签订过变更协议并备案。因此,其被拆迁人的身份应认为属于没有备案,因而原审法院仅以花城公司向房管局提交的拆迁人清单就认定拆迁人身份,也根本缺乏直接证据。3、本案建筑工程本身就是回迁房,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有明确认定。故在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广州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应就被上诉人是否在终审判决生效时回迁的合法性做出审理,即对回迁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这必然涉及应查明整个项目(包括A、B、C、D四栋)回迁安置的历史全貌。然而原审法院却仅查明C、D两栋的情况,故其判决必然是不同于上级法院观点的判决,这自然是错误的。

综上,被上诉人梁建国不是适格的回迁安置补偿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故上诉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建国二审答辩称:我方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广州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兴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陈述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庭询调查,确认原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否应继续执行问题。一方面,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梁建国是回迁安置户,其依法回迁居住并获得产权补偿的权利应予保护,而涉案房屋属于回迁安置范围的房产。另一方面,拆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建设发包人与承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及至相关法院的执行行为均不能影响被上诉人梁建国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故此,原审法院在查明拆迁回迁人身份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的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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