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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进行拆迁,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栽植树木,导致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正常使用。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被告辩称

被告乔达平未答辩。

本院查明

因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村庄整体搬迁,需对老村土地进行复垦,根据复垦土地招投标办法的规定,莒南县坊前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站组织进行公开招标,2015年5月6日,乔世贤以36万元中标。2015年5月16日,就石门村老村复垦,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莒南县佳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载明:1、甲方将原坊前镇石门村老村址土地一处承包给乙方,乙方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地下资源(打井除外)、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2、该幅土地属老村搬迁复垦土地,详见双方签字标署的平面图,但该幅土地内现有未拆迁户的院落占地不在承包范围,院落外留足一米距离,宅院外不准栽树,未搬迁户的出行道路不在承包范围,出行道路宽三米,原老村庄村西道路、村南道路及河边路(河边路宽10米)不在承包范围,出行道路两边任何一方不准栽树;3、该复垦土地性质属于非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种植、养殖相关的农业项目……;4、本合同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止2028年12月31日止,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予以顺延17年;5、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合同期内乙方共向甲方交纳使用费360万元,交纳方式为前三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以后每年改1月1日前交清,每拖一天加罚使用费的3%……。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交纳前三年的土地承包费360000元。

被告乔达平的房屋未拆迁,所占用土地不在承包范围之内。因被告在居住房屋搭建一砌棚并栽植树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书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原村址的土地属于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庄整体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未搬迁户除外),村民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经履行公开招标等法定程序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前期承包费,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害原告行使物权。被告居住使用的房屋未进行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为被告合法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被告行使该物权,但被告物权的行使应在法定、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不得妨害其他人物权的行使。本案中,被告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包括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村民委员会评估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为生产、生活需要由宅基地使用权所衍生的其它权利。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已明确列明被告的宅基地不包含在原告承包范围之内,并明确“该幅土地内现有未拆迁户的院落占地不在承包范围,院落外留足一米距离,宅院外不准栽树,未搬迁户的出行道路不在承包范围,出行道路宽三米,原老村庄村西道路、村南道路及河边路(河边路宽10米)不在承包范围,出行道路两边任何一方不准栽树”,已在兼顾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明确了对未拆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由宅基地使用权衍生的权利、公共权益的保护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的以上约定系代表村集体所为,对全体集体组织成员均有效,被告亦应受该约定的约束。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亦未履行其它合法手续,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内栽植树木,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村委会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达平拆除在莒南县坊前镇桃园社区石门村原村址的居住房屋院落大门前西侧长、宽各5米的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及其它杂物,返还所占用的土地给原告莒南县佳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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