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手写变更的购房协议手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撤销双方新签订的《期房买卖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对原新签订的《期房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存在误解和欺诈情形。被上诉人逐页阅读并逐页按了手印,双方加按了骑缝印。特别是在更改条款处,被上诉人阅读后按上手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谈误解和欺诈。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有预谋欺诈上诉人形成的录音证据,就断定并按误解和欺诈情形撤销,显然违背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2016年1月22日,上诉人与答辩人双方自愿签订了《期房买卖协议书》,2016年1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期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双方各执一份,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及全部还贷义务,同时上诉人将其购买的该房屋协议书及所有房屋手续资料等一并交付给答辩人。后上诉人以其单位清查公积金需要审查合同为由,向答辩人索要合同及收据原件,答辩人因合同原件不在身边且上诉人索要紧急没有交付,但为配合上诉人单位工作,同意签订一份与原合同相同的新合同交上诉人单位审查,上诉人却利用答辩人的信任偷偷在打印店篡改了合同。上述事实以双方2017年4月14日、15日、16日、20日、25日的电话录音、2017年4月16日的收条以及答辩人询问打印店老板的录像为证。双方后来签订的合同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得答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属于欺诈行为。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应否撤销。根据2017年4月16日王翔与马力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当天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是对照2016年1月22日的协议书内容重新打印的内容一样的协议,交给王翔单位用的;而王翔也表示当天拿到了两份协议,且称已经交给了其单位;双方也均认可2017年4月16日签订的两份协议落款日期写成了2016年1月22日。对于第二份协议中手写的内容,均是由王翔书写,变更部分的内容,马力称并不知晓,而王翔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就改动的内容向马力做出了说明或提示。以上事实可以证实马力是基于信任,误以为第二份协议与2016年1月22日、24日协议内容一致,故其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属于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于马力要求撤销第二份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