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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结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与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未能在约定的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本院依据原告与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的合同约定,结合案涉商品房交接的时间点,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7913元【(30天×100元)+(620708元×0.03%×456天)】。原告要求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提出因房屋主体工程验收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已电话通知原告接房,逾期交房违约金只同意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出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对此的反驳,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于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7913元,应先以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亨佳龙公司承担。被告亨佳龙易门分公司的其他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亨佳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本案原告诉讼主张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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