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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宅基地及其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的看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黄彩银在2004年10月20日与卢家强、黄锦霞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时,其家庭已拥有多处住房和宅基地,即柳学煜、黄彩银受让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其购买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因此,柳学煜、黄彩银要求确认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以及要求卢家强、黄锦霞协助柳学煜、黄彩银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黄锦霞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柳学煜、黄彩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柳学煜、黄彩银负担。

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柳学煜与黄彩银的户口均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均为农业户口。

二审中,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调查函,该委员会向本院复函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直是严格按该法的规定,核查“一户一宅”的情况,若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除因合法造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卢家强、黄锦霞与黄彩银就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所签订的《证明》是否有效的问题。鉴于上述《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条的第四款继续规定的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即并未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后不得再购买宅基地,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卢家强、黄锦霞是否应协助柳学煜、黄彩银办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由于柳学煜、黄彩银是否能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需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审查,故本院对柳学煜、黄彩银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学煜、黄彩银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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