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法院对购房协议所产生的房屋腾退纠纷的核心观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诉请事项,或者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李湖兵请求法院判决门头沟区政府履行提供定向安置房的法定职责的基础在于其系涉案建设项目的被腾退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建设项目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系门头沟土储分中心,原告李湖兵与拆迁人门头沟土储分中心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永鸿世业公司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原告李湖兵可以购买的定向安置房的套数、所在地块等。此后,原告李湖兵又与永定镇政府签订了定向安置房的购房协议,原告李湖兵就该购房协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湖兵基于其是涉案拆迁项目被腾退人的身份,请求法院径行判决门头沟区政府履行提供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定向安置房的法定职责,该诉请事项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原告李湖兵曾与永定镇政府签订了定向安置房的购房协议,后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解除,其据此要求门头沟区政府向其提供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定向安置房,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作民事判决并未明确认定永定镇政府提供的定向安置房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原告李湖兵亦未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表明门头沟区政府负有直接向其提供定向安置房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李湖兵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径行判决门头沟区政府向其提供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定向安置房的诉请事项,亦缺乏相应的依据。综上,原告李湖兵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湖兵的起诉。

原告李湖兵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