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薛某称,2011年间,经李某介绍,我将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楼x号公租房出售给李某的弟弟李某1。李某1向我支付定金10万元。2017年11月26日,我的儿子薛某某向李某、李某1偿还21万元。至此,我与李某1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占有使用,我的儿子薛某某曾与李某达成协议,约定由薛某某在签订协议后15日左右支付李某2万元,李某腾空该房屋。现李某拒绝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不同意薛某的诉求,薛某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因某拆迁项目与薛某存在合作,向薛某支付了现金14万元。后因合作没能成功,我要求薛某返还钱款14万元。薛某称其无力偿还,并称若其将涉案房屋用于出售便可以偿还我钱款。于是在我的介绍下,约定由我的弟弟李某1以90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我弟弟李某1首先预付定金10万元,在薛某配合李某1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后再行支付剩余房款。后因薛某的子女不配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后,就无法联系到薛某。2017年,薛某的儿子薛某某联系要求解决此事,向我弟弟李某1支付21万元,并且收回李某1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薛某户口本原件。至此,薛某与李某1房屋买卖关系解除。但因薛某还欠我x拆迁项目合作时投入的14万元,故我不同意腾退房屋。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x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公有住宅,承租人为薛某。2011年8月25日左右,在李某的介绍下,薛某与李某的弟弟李某1达成涉案房屋买卖合意,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李某1,由薛某配合李某1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在薛某与李某1达成协议后,李某1向薛某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薛某向李某1交付涉案房屋。完成交付后李某1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理和使用。
2017年11月26日,薛某之子薛某某代薛某向李某1给付21万元,包含李某1先行向薛某支付定金10万元以及补偿款。薛某主张在其子向李某1支付前述钱款后,其与李某1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即行解除。李某1到庭对此表示认可,并称其与薛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因薛某子女拒绝配合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而无法履行;在薛某某向其给付21万元后,其与薛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即行解除;并且李某1称,在其与薛某买卖关系解除后,李某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系因薛某与李某存在其他合作款项纠纷。因薛某先前欠付其合作款项14万元,故李某不同意交还涉案房屋。薛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其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关系。
另查,2017年11月26日,薛某某与李某签订字条,载有“薛某某欠李某2万元15日左右还清把房清空”内容。经询,薛某称在其与李某1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后,其子为使李某尽快腾退涉案房屋,表示其同意向李某支付2万元作为李某腾退房屋的条件。但是李某主张因薛某欠付其合作款项14万元,故不同意薛某在仅支付2万元情况下腾退涉案房屋。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楼x号房屋腾退并交还房屋给原告薛某;原告薛某于被告李某交还该房屋当日向被告李某支付二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薛某承租,虽与李某1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后买卖关系已经解除,涉案房屋仍然应该由原告薛某占有。所以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李某系基于薛某与李某1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占有涉案房屋。现薛某与李某1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双方协议解除,李某继续占用涉案房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李某称薛某与其的14万元的钱款合同并无事实和依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李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薛某同意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2万元作为李某腾退房屋的条件,法院不持异议,对薛某要求李某交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