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读案例:因迟迟不办房产证引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3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王某诉称:


  2009年11月28日,原、被告依房屋拆迁许可证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一项阐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


  2011年9月26日,原告回迁入住现房屋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经与被告一年多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现房屋产权证;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某公司辩称:


  双方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故无法办理网签,没有网签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我公司同意协助原告办证,请求法院判决。


  二、法院查明


  2009年11月28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原房屋基本情况。第二条主要约定:1、乙方回迁安置到现房屋,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2、甲方在拆迁工作完成后两年内将回迁房建设完毕。乙方收到甲方的回迁通知后,应按通知约定的期限和事项办理完回迁入住手续;逾期不回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3、乙方所选回迁房的户型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部分,双方在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时应一并结算。协议第三条主要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112149元。


  现房屋所在楼宇于2011年10月经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月,现房屋所在楼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初始登记,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领取了该楼宇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9月26日,王某入住现房屋,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00.63平方米。王某表示愿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某公司协助原告王某办理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例中,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原房屋基本情况。第二条主要约定:1、乙方回迁安置到现房屋,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2、甲方在拆迁工作完成后两年内将回迁房建设完毕。乙方收到甲方的回迁通知后,应按通知约定的期限和事项办理完回迁入住手续;逾期不回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3、乙方所选回迁房的户型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部分,双方在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时应一并结算。协议第三条主要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112149元。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负有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建成安置房屋并交付原告,现被告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