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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经某一继承人翻建后是否还能依法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称,马某与周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马某2、马某1、马某3、马某4、马某5五个子女,其中马某3、马某4去世,马某3生育两个女儿为被告马x3、马xx3,马某4生前无妻无子。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号院内原有北房十间,该房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马某名下,2006年因老房破旧,无法居住,原告用自己买断工龄款翻建为现在的正房十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现关于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归属原告的房产。


  2、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2辩称,1994年宅基地确权,×号院是马某和周某房产,×1号院确认在马某3名下,父亲1998年去世,我是长子,家里的事情应当全体人员在场才能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号院内房屋翻建由马某1出资,马某3已有×1号院,故×号院内房屋和马某3无关,我不认为×号院内房产的一半是马某1的,应该由我、马某5、马某1一起继承。


  被告马x3、马xx3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号院内房屋都应当属于周某遗产,包括正房和厢房。×号院翻建规划许可显示翻建申请人为周某。故×号院名义和实际翻建人均是周某。此外周某的一份《房产继承证明》记载×号院内东边五间和东厢房三间由马某3继承。


  被告马某5辩称,×号院内房子都是马某1盖的,2006年由马某1出资盖房,马某于1998年去世,周某一直没有经济来源,对原告马某1诉讼请求没意见。


  二、法院查明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号院内北房十间及东西厢房各三间由马某1于2006年出资翻建。被翻建的涉案院落及其房产系马某与周某于1979年所得,周某于1929年12月29日出生,至2006年房屋翻建时周某已76周岁高龄,周某由子女扶养照顾,除村委会支付周某150元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马某与周某共生育五个子女,二个去世,在世的子女均认可房屋翻建由马某1出资。


  庭审中原告申请了二个证人出庭作证,二证人均陈述涉案房屋翻建时其收到的相应款项由马某1支付;×号院内十间正房分为两个院子,原告诉求的正房东数第六间至第十间及西厢房三间,现在由原告马某1居住使用。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村×号院内北房十间中东数第六间至第十间归原告马某1所有,西厢房三间归原告马某1居住使用;


  2.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的涉案院落及其房屋历史较久远,关于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能涉及到许多历史事件,不能仅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判定房屋归属。


  本案×号院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马某,2006年翻建规划许可证写为周某,上述法院查明及原被告均认可×号院内房屋由原告马某1于2006年出资翻建,故×号院内房屋产权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现原告马某1依据出资请求确认一半的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依据其出资所对应的贡献诉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后原告马某1表示放弃主张×号院内东数第一间至第五间及东厢房三间属于周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


  另外,对于马某和周某二人对×号院房屋的份额以及马x3、马xx3提交的《房产继承证明》的效力,马某3能否依据《房产继承证明》取得×号院东院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均因原告马某1放弃主张×号院内东数第一间至第五间及东厢房三间属于周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需查明。另,因×号院内的西厢房为新建房屋,法院仅判定使用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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