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欧阳某称,欧阳x、杨某系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儿子欧阳某、长女欧阳某1以及次女欧阳某2。杨某、欧阳x先后于2005年11月7日、2014年3月30日分别去世,生前未留任何遗嘱。2014年7月上旬,欧阳某、欧阳某1以及欧阳某2等兄妹三人,就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欧阳某继承,给予欧阳某2经济补偿65万元,如遇拆迁或出售另行再支付20%的房价款;2014年年底前一次性给付30万元,2018年年底前给付30万元,先前欧阳某2借欧阳某的5万元不再偿还;欧阳某在付清欧阳某2经济补偿款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截至2018年5月30日,欧阳某已提前向欧阳某2付清65万元经济补偿款。因涉案房屋所有权现登记于欧阳某1名下,故欧阳某1理应按约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欧阳某1先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又明确拒绝办理,欧阳某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欧阳某1辩称,不同意欧阳某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遗产。欧阳某1对财产认知错误,因此欧阳某1处分无效。
赵某述称,不同意欧阳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欧阳某、欧阳某2、欧阳某1所签订的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时应协商一致。欧阳某1未与赵某商量及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欧阳某2述称,不同意欧阳某的诉讼请求,欧阳某、欧阳某2、欧阳某1所签订的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是重大误解签署的协议,且显失公平。欧阳某2因对遗产继承不懂不了解,对涉案房屋属性认识错误,误将涉案房屋当作父母遗产,但因涉案房屋并非遗产,对非遗产进行分配有违法律。并且情势变更继续维持协议显失公平。目前该房价值已经翻番,但对欧阳某2的补偿却没有变化,继续履行对欧阳某2显失公平。
二、法院查明
欧阳x、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欧阳某1、欧阳某、欧阳某2。欧阳某1与赵某于198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北京市xx区X号房屋产权于2001年6月28日登记于欧阳某1名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杨某于2005年11月7日去世。欧阳x于2014年3月30日去世。
2014年7月,欧阳某、欧阳某1、欧阳某2签订《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约定兄妹三人在父母离世后,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的情况下。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平等分配的原则,其子女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经共同协商达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长子欧阳某、小女欧阳某2俩人继承分配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最终由长子欧阳某继承。前提是要给小妹欧阳某2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长子欧阳某必须在完成对欧阳某2全部经济补偿款给付之日起才享有涉案房屋房产的所有权,并在三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后如遇拆迁或出售,都要给付欧阳某2五分之一的房价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并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此协议兄妹三人签字生效。
2014年7月26日,欧阳某1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租金由欧阳某收取。
另查,欧阳某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据、家庭遗产收据,证明欧阳某已经向欧阳某2支付了全部的经济补偿650000元。欧阳某1、赵某称对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以及收据情况不知情,对家庭遗产收据真实性不认可。欧阳某2认可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家庭遗产收据是欧阳某2亲自书写,但认为欧阳某并未将650000元经济补偿款支付完毕。
庭审中,欧阳某1、赵某为证明涉案房屋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提交了结婚证、房屋买卖协议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购房发票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欧阳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欧阳某2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欧阳某为证明赵某对涉案房屋由欧阳某继承系明知以及2014年7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赵某在场,提交了相关的的录音资料。欧阳某1、赵某认为录音为私自录制,并且不足以证明赵某知晓欧阳某、欧阳某1以及欧阳某2签订《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事宜。
经询,赵某称其在本次诉讼中才得知欧阳某1与欧阳某、欧阳某2签订《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事宜。
三、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欧阳某1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欧阳某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欧阳某、欧阳某1、欧阳某2所签订的《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性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法院对于被告主张对房屋权属性质认识错误的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欧阳某1、赵某称涉案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赵某对欧阳某1签订《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并不知情,其二人认为上述协议存在欧阳某1擅自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欧阳某1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上述协议中虽无赵某的签字,但结合欧阳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上述协议签订后房屋的使用及租金收取情况,法院有理由认为赵某对上述协议的签订系明知且未有异议,欧阳某1签订上述协议并非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不构成上述协议的无效。赵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欧阳某2认为《关于欧阳x、杨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显失公平,本案中,欧阳某2与其他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不成立欧阳某2所主张显失公平之情形,且该理由亦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对欧阳某2该项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欧阳某所支付欧阳某2款项已达6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欧阳某1应协助欧阳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