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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中,没有全体继承人知情的处分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占某某、林某1、林某2称,占某某系林某的配偶,林某1和林某2系林某与占某某之女,林某于2012年10月10日因病去世。林某的父亲林某某于1987年5月26日因病去世,母亲张某某于2005年6月21日因病去世。生前共育有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x、林某某5及林某。林某某和张某某在去世前留有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产一套。2017年8月,占某某、林某1、林某2才得知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5于2006年8月16日签订《房屋继承证明》,将该房屋由林某某1继承。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该房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属原被告共同共有。也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均未果。


  2、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1辩称,北京市xx区X号房屋是父母在1968年从xx厂承租的公房。父亲去世前叮嘱林某某1和林某,说房屋是林某x唯一的家。2006年8月,xx公司房改办让住户买房,父母在世由父母买,父母不在世,由子女在学习公司工作或者退休职工买房。房改办找到林某某1,林某某1是xx公司退休职工,要求林某某1买下平房。当时林某某1把消息告诉林某某2、林某x、林某某3、林某某5,以林某某1的名义为林某x买下房屋。林某x付全款。只有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5是平房的在户人员,只有三人联名签字,林某某1才能买房,林某x及其女儿的户口都在涉案房屋。林某某全程代办买房手续,涉案房屋及相应的拆迁补偿都是林某x的。


  被告林某某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应该是全体子女共有。


  被告林某某3辩称,父母在30多年前已把涉案房屋给林某x,房屋已经不属于遗产。林某某1仅是代林某x办理买房手续,房屋是林某x的,其他继承人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被告林某x辩称,《房产继承证明》上面没有林某x的名字,原告不应该起诉林某x。父母在世时跟林某x和其他兄弟姐妹都说过涉案房屋留给林某x。1991年和2015年,林某x女儿及林某x的户口分别迁至涉案房屋,一直到拆迁。因林某x无北京户口,在xx公司无工作,故让林某某1买,但林某某2和林某某5不同意,后以林某某1的名义替林某x买房。


  被告林某某5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应该归原被告共有。父亲去世前没有说把房屋给林某x。


  二、法院查明


  林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林某某于1986年5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某于2005年6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林某、林某某1、林某x、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5。林某与占某某系夫妻关系,林某1、林某2系其二人之女。林某于2012年12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006年8月16日,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5签订《房产继承证明》,其中载明,涉案房屋因父母亲双逝,其房产由其子林某某1继承,其他弟妹均同意认可。后,林某某1与北京xx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各方当事人认可涉案房屋系林某某生前承租的单位公房,《房产继承证明》的签订未告知林某并未经过其同意。


  2017年,北京市xx区xx棚户区进行改造,涉案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林某某1与相关部门就涉案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林某某1给付占某某、林某1、林某2征收补偿款16万元。


  三、法院判决


  驳回占某某、林某1、林某2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在本案中,占某某、林某1、林某2以涉案房屋属于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共有、《房产继承证明》的签订林某并不知情为由主张《房产继承证明》无效。关于其主张,首先,涉案房屋系林某某生前承租的单位公房,林某某和张某某死亡后,应由其子女林某、林某某1、林某x、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5共同继承相关权益。其次,《房产继承证明》的签订虽然没有经过林某的同意,但是《房产继承证明》仅是林某某5、林某某2、林某某3将其相应的继承权利放弃给林某某1。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林某某5约定将涉案房屋由林某某1继承,并未当然排除或限制林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在林某死亡后,占某某、林某1、林某2作为其继承人仍可以继承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但是因为现涉案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占某某、林某1、林某2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转化为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享有相关权利。本案中,林某某已经给原告16万元作为征收补偿款。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占某某、林某1、林某2主张的《房产继承证明》无效,因为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其确认《房产继承证明》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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