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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买房过程中,实际出借金额与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应该怎么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万某诉称,原告儿子申某与被告女儿徐某某原为恋爱关系,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向原告儿子申某出借20万元。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被告转让涉案房屋,房价款为总共70万元,被告尚欠15万元未支付。多年来,双方均未互相主张,后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起诉原告儿子申某归还20万元借款,故原告就自己的权利也进行主张。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房价款1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3月20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房价为5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欠条不是真实的,被告曾签过空白的纸条,即使签名是被告本人的签字,但内容被告不清楚,且从内容和签名不是同一时间、同一支笔形成可以看出欠条的签署不符合一般的逻辑,不是当时的真实意思,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2年12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严某某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购买涉案房屋;转让的成交价为55万元。


  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涉案房屋;转让的成交价为55万元。


  原告提供一份被告徐某签名的欠条,落款时间2013年4月14日,内容为:“房屋房款实际交易价应该是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为了交易中交易费用减少,将房价款写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其中差价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未付”。被告对该份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2017年10月2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进一步检验发现,检材上需检签名字迹与内容字迹的墨迹中均含炭黑成分,但两者的笔痕特征和光谱特性不同,两者不是同一只笔书写形成。因两者属于不同书写工具书写,故无法判断两者是否同一时间形成......鉴定意见为:(一)检材《欠条》上需检的‘徐某’签名是徐某本人所写。(二)无法判断检材《欠条》上需检签名与其他内容字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


  原告自述欠条的签署过程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原告万某书写欠条的内容后,由徐某签名,两个人分别用自己的笔书写的。


  被告的配偶尚某与原告的儿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判决原告的儿子申某应归还被告的配偶尚某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现已生效。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万某购买房屋尚欠的房款15万元;


  2、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转让的真实价款为多少,原告认为转让价款为合同价55万元加上欠条15万元共70万元,被告则认为转让价款为合同价55万元,欠条不是真实的。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经被告签字确认,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款应该为70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5万元房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双方对于15万元房款的支付时间并未约定,且原、被告两家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其签署的是空白的欠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预见到在空白欠条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签名之时欠条是空白的,故对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签字的空白欠条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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