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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可行吗 离婚后公房该咋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一套房产,动辄百万。买房子,可以说是现在每个家庭的大事情,不仅因为其涉及金额大,而且购房时还会牵扯很多复杂的家庭关系。购房时有很多法律问题是要注意的,为此,本报特邀知名律师针对读者咨询的典型房产纠纷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一 借名买房 人家要房就得还

 

  案例回放:2005年,急于购房的刘先生由于自身条件不符合但又想买到经济实用的经济适用房,情急之下通过委托中介公司代理购房业务认识了王先生,并与王先生协商一致取得了王先生的身份证,并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所有,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7,借名买房 不受法律保护,同月刘先生又以王先生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在20066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先生。在整个过程中王先生并未支付购房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刘先生就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20104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院,称其以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被起诉腾退房屋,由于长期在外地工作,于是委托原来的单位同事帮助照看房屋,可2009年年底回来后发现房屋已经由刘先生居住,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令刘先生离开自己所购买的这套经济适用房。

 

  刘先生提出反诉称,王先生接受委托,以其个人名义为自己代买房子,与王先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购房相关手续均是以王先生的名义办理的,但王先生并非这套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因此反诉请求将这套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刘先生名下。最后,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房屋腾退并交予王先生。

 

  律师说法: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据此可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不允许转让,更不允许接受委托代他人购买,此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均是无效的。另外,即使取得产权后转让也有限制。因此,该套房屋不能办到刘先生名下,只能属于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应向刘先生返还购房款,其他损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案例二 离婚后公房该咋分配

 

  案例回放:2004年万先生与妻子婚后,他的妻子一直居住在他婚前承租的一套公房里。2011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对公房的使用权未作具体划分。离

 

  婚后,这套房子实际上由他前妻带着孩子居住,他自己租了个小房子居住。这两年,单位效益不好,他实在无力再承担租房费用,想要回上述公房的承租权。

 

  律师解读:万先生与其前妻已经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上述公房的使用权分配进行具体约定,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万先生可以与其前妻协商解决该问题,协商不成的,也可通过诉讼来解决。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按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照顾女方。因此,若万先生就上述问题真的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万先生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万先生要求要回该公房承租权的愿望也就很难实现。若该公房的承租权判归女方,万先生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要求其前妻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建议万先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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