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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所有权限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有权限制愈来愈突出,如果违法行使所有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起看下文吧。

  对所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所作的限制。在一切法律制度中,所有权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行使都会受到社会利益的总的限制。罗马法虽然确认所有权是对物的绝对权利,是最完全的物权,但事实上所有权仍受到者如他物权、社会公益、权能实现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限制愈来愈突出。由于无限制所有权原则阻碍了生产的社会化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所有权在法律上加以种种限制已成为近现代各国普遍的作法。19世纪末期以来所有权限制的明显趋势表现为由所有权的绝对自由发展为禁止权利滥用;从所有权为中心的思想演变为利用权为中心的思想;由个人本位思想演进为社会本位思想。最显著的例子为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所谓“买卖不击破租赁”。

  立法上和法理上不再把所有权视为与社会无关的纯粹私权,而是认为任何权利唯于合法限制的范围内才有其存在,个别利益的主张必须在与公共利益一致的限度内才是正当的,享有所有权的同时亦伴有义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54条规定所有权为可以绝对的方法利用、处分其客体的权利,但到了《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即改为物的所有人于不抵触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

  以后的瑞士、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在许多具体法律关系中,对所有权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有不同程度和方式的限制。不同性质国家的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目的是不同的。中国法律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出发,对财产所有权也进行限制。在中国,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要求等。中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多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如果违法行使所有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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