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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是否以登记为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5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办理贷款的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离婚,要处理房屋,会侵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登记所有人又不能单方面将房过户,所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本律师团队从法官审判的角度及律师经验总结如下,大家一起交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院审判主要考虑一下因素:

  一、 挂名买房的原因;

  二、 实际出资人;

  三、 实际控制人;

  四、 双方是否有协议;

  五、 要求确认所有权的原因。

  第十七条审判的情形是针对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至于内部,还是以以上因素及双方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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