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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司法实践中,不少购房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实际入住房屋,就属于房屋真实权利人,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购房者早在2013年就全款购置回迁房,长期占有使用房屋,还与房主补签过户协议,但房屋被房主擅自抵押、查封后,购房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法院判决购房者败诉,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本案精准厘清了房产执行异议的核心认定标准,对所有二手房、回迁房购房者极具参考价值。
涉案主体
原告(房屋买受人、执行异议人):沈某
被告(房屋出卖人、被执行人):吕父、吕母(夫妻关系)
被告(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黄某
案外人(出卖人子女):吕某(吕父、吕母之女)
涉事金融机构:甲银行、乙保险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本案争议回迁安置房)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吕父、吕母通过拆迁安置取得一号房屋,彼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属于未确权回迁安置房。同年10月,沈某与吕父、吕母及子女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沈某以总价款13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签约时支付125万元,剩余5万元尾款待房屋过户完成后结清。
合同签订后,沈某通过配偶账户依约支付125万元购房款,吕父、吕母当日交付房屋。自此,沈某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管控一号房屋,对外出租、装修维护,持续占有房屋十余年。
因案涉房屋为回迁安置房,前期受政策限制无法办理产权证。2017年,一号房屋具备确权条件,正式登记至吕父名下。但吕父、吕母刻意隐瞒产权证办理事实,未告知购房者沈某,且擅自将一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吕父因个人融资需求,以一号房屋为抵押物,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乙保险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后续吕父无力偿还贷款,乙保险公司代偿全部款项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由黄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及债权。
因吕父、吕母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吕父名下的一号房屋,拟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事实上,早在房屋抵押前,沈某已发现无法正常过户,曾于2020年起诉吕父、吕母维权。诉讼过程中,双方补充签订《房屋产权过户协议书》,再次确认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有效,沈某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吕父、吕母承诺限期解除房屋全部抵押、配合办理过户,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后续沈某按约定撤诉,但吕父、吕母仍未履约过户。
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后,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即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解除查封、停止强制执行。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沈某主张:自己早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长期实际占有房屋,是案涉房屋真实权利人。房屋未过户系出卖人隐瞒办证事实、擅自抵押导致,并非自身过错,依法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被告黄某抗辩:黄某依法受让债权,取得案涉房屋合法抵押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沈某仅享有房屋买卖合同对应的普通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核心审理观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成立,需严格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四个法定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3.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沈某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案涉房屋存在合法有效的在先抵押权
黄某受让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且抵押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效力优先于普通房屋买卖债权。即便房屋买卖真实、付款及占有事实成立,普通购房债权也无法对抗已公示的抵押物权。
2、房屋具备过户窗口期,原告未积极履行过户义务,存在自身过错
案涉房屋2017年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合法过户条件,直至2018年办理抵押登记前,存在明确的过户窗口期。在此期间,沈某具备查询房屋产权状态、主张过户的便利条件,却未主动核实产权、积极要求出卖人配合过户,怠于行使自身权利。
3、未过户后果归属于买受人自身原因
虽然出卖人存在隐瞒办证事实、擅自抵押的违约行为,但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合理期限内,沈某未积极推动过户流程,自身存在疏忽及怠于维权的过错,不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法定免责要件。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得排除对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用于清偿抵押债务。
专业法律普法解读
1、购房入住≠取得物权,无法对抗在先抵押权
购房者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实际入住,仅能形成普通合同债权,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若房屋已设立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级高于普通购房债权,这是司法裁判的通用规则。
2、28条新规四要件缺一不可,自身怠于过户直接败诉
很多购房者误以为只要完成付款、入住即可排除执行,实则“非自身原因未过户”是核心关键。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无政策限制的窗口期,购房者未主动核实产权、积极主张过户,会被直接认定为自身过错,丧失排除执行的权利。
3、回迁房买卖风险极高,确权窗口期必须主动维权
回迁房普遍存在“先交付、后办证”的特点,出卖人极易出现隐瞒办证、私自抵押、二次售卖等违约行为。购房者不能被动等待过户,在房屋具备确权条件后,必须第一时间要求过户,留存催告、维权证据,避免因自身怠于行权承担不利后果。
4、事后补签协议无法弥补前期过错
即便双方后续补签过户协议、确认买卖事实,也无法覆盖房屋可过户期间购房者怠于行权的过错,不能对抗合法设立的抵押物权及强制执行。
案例总结
二手房、回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虽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保护存在法定边界。实际占有、支付房款只是基础条件,想要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满足法定四要件。尤其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购房者需主动、积极主张权利,留存完整维权证据,切勿被动等待,否则即便真实购房、长期入住,仍可能面临房屋被拍卖、无法确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