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买卖一房二处置对方败诉!北京房产官司律师拆解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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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6-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拆迁分到安置房,父亲一边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边又和女儿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把同一套房屋赠与女儿。女儿出资全款购房、履行赡养义务、拿到房屋钥匙,却被他人强行占用。起诉维权后,法院直接驳回女儿全部诉求!本期案例讲透:一房二处置,签订时间先后,直接决定房屋归属。

人物与涉案主体

父亲(房主):秦某山

女儿(原告):秦某瑶

房屋买受人(被告):罗某宝

拆迁/购房单位:甲投资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

案情回顾

秦某山原有老宅纳入棚户区改造,2017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合计享有213.6㎡拆迁安置指标,可购置多套回迁安置房。

2018年1月,秦某山因对外欠债,与罗某宝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将后续将要分得的一号回迁房屋出售给罗某宝,用以抵扣、清偿自身债务,合同明确房款已结清,双方签字确认。

后续为转移财产、规避此前的房屋交易约定,秦某山与女儿秦某瑶补签《附义务赠与协议》,落款倒签至2017年6月。协议约定:秦某山将全部213.6㎡拆迁安置指标附义务赠与女儿秦某瑶,由女儿承担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同时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

2022年,一号回迁房屋正式可以签约购置,秦某瑶以父亲名义对接甲投资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自行出资垫付全部购房款、物业费、供暖费,办完所有手续后顺利拿到一号房屋钥匙。

正当秦某瑶准备入住时,发现罗某宝已私自更换门锁、强行占用房屋。双方多次沟通、报警调解均无果。

秦某瑶认为自己持有合法赠与协议、全额出资、履行赡养义务,是房屋真实权利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判令罗某宝腾退返还房屋、父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抗辩理由

罗某宝主张:自己与秦某山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合法有效。父女二人的赠与协议是事后倒签、恶意补签,目的是逃避债务、推翻在先的房屋交易,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应当认定无效。

秦某山对女儿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认可赠与协议内容。

法院查实关键事实

1、合同签订时间存在明确先后顺序:罗某宝与秦某山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8年1月,时间更早。父女之间的赠与协议看似2017年签署,但协议预留的手机号2018年3月才开通,足以证实赠与协议为事后倒签,真实签订时间晚于房屋买卖合同。

2、父亲属于无权重复处分:秦某山早已将涉案房屋处置给罗某宝,后续再将同一房屋通过赠与方式转给女儿,该赠与行为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属于无效处分行为。

3、法律关系不能混同:女儿主张的过户债权、返还原物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法院释明择一诉讼后,女儿选择主张房屋返还权利。

最终判决结果

1、秦某瑶与秦某山的《附义务赠与协议》涉及涉案房屋的部分无效;

2、驳回秦某瑶要求罗某宝返还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3、父女之间的房款、过户纠纷属于债权纠纷,需另行起诉解决。

普法核心干货

❌ 误区1:亲属之间签赠与协议、房屋就一定归自己

✅ 真相:房屋处置以真实签约时间先后为准,先卖后赠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无效,无法对抗在先的合法买卖交易。

❌ 误区2:倒签合同可以推翻之前的交易约定

✅ 真相:法院可通过手机号开通时间、交易流水、履约记录等细节识破倒签造假,恶意倒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 误区3:出资、赡养、持有钥匙,就能拥有房屋物权

✅ 真相:出资和履约只能形成债权关系,无法直接对抗在先成立的合法房屋买卖物权权益。

案例总结

拆迁回迁房一旦存在一房二处置,法院优先保护在先成立的合法交易。事后补签、倒签的赠与协议,无法推翻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亲属之间的赠与、出资履约,不能对抗善意在先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一方只能向违约的房主追责索赔,无法强行占有房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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