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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买家早年购入按经适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付清首付、实际入住多年。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房主以房屋属经适房、禁止交易为由拒绝配合过户,试图毁约。买家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有效,支持两步过户,助力买家完成产权登记。
人物与主体
买方:温某
卖方:盛某
开发公司:甲地产公司
中介公司:乙房产经纪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危改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案情回顾
盛某因老宅拆迁,取得甲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号回迁安置房。该房屋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2008年交易时暂未办理产权证书。
2008年1月,温某通过乙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与盛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签约当日支付80%首付款72万元,剩余18万元尾款于过户当日结清。
合同签订当日,温某足额支付首付款,盛某交付房屋。温某收房装修后,持续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后续该小区完成产权备案,同小区同户型房屋均可正常办证,盛某名下另一套房屋已顺利办理产权,一号房屋已完全具备办证、过户条件。
盛某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及过户手续,主张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禁止私下交易,案涉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房退款。
协商无果后,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强制对方配合过户。
法院审理要点
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并非法定禁止交易的纯经济适用房,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该类房屋私下交易。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买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温某已按约支付首付款,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具备购房资格,且提前备好剩余尾款,完全履行买受人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
3、支持两步过户,完整保障买家权益
案涉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法院判令先由开发公司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至盛某名下,再由盛某协助过户至温某名下,打通完整交易流程。
4、拒不配合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卖方以房屋性质为由拒绝履约,缺乏法律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1、确认温某与盛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地产公司限期协助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盛某名下;
3、盛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限期协助温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温某支付剩余购房尾款18万元。
普法避坑指南
❌ 误区1:按经适房管理的回迁房禁止交易,买卖合同无效
✅ 真相:该类回迁房不属于禁售房源,合法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误区2:未办理产权证的回迁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 真相:房屋无产权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具备办证条件后,买受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强制过户。
❌ 误区3:房价上涨后,房主可借政策理由单方毁约
✅ 真相:单方无正当理由毁约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守约方可依法维权。
案例总结
按经适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可正常交易,合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交易完成后,即便房屋暂未办证,只要买受人足额付款、实际占有使用,后续具备过户条件时,房主拒不配合过户的,买受人可通过诉讼强制过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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