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老宅拆迁安置新房登记在老人名下,后续房屋几经赠与、继承过户至自家晚辈夫妻名下。当年拆迁协议列明的安置人员,多年后想要入住被拒。法院判决:只要拆迁时凭该人员身份享受了面积优惠,即便不在此落户、名下另有房产,照样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
人物信息
父亲:方某父
母亲:方某母
原告:方某俊(方某父之子)
被告:方某强、苏某莉(夫妻二人,方某父次子与配偶)
开发单位:甲地产公司
案情回顾
方某父、方某母婚后育有两个儿子:方某俊、方某强。早年老宅纳入危旧房拆迁改造,2008年签订就地安置合同,拆迁档案明确:一号房屋安置人口为方某父、方某母、方某俊三人,核算房款时依靠方某俊的安置名额享受了15㎡平价购房优惠。
一号房屋最初产权登记在方某父名下,2013年母亲离世,2017年方某强借着处理老人遗嘱事宜,引导方某俊放弃母亲遗产份额,随后房屋通过赠与、继承手续过户到方某强名下,没多久又变更登记在配偶苏某莉名下。
方某父过世后,方某俊提出想要入住一号房屋,遭到方某强夫妻拒绝。
两名被告当庭抗辩:方某俊拆迁时户口不在老宅,早年单位已经分配住房,本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用于出租,不属于实际安置对象;当初合同写上原告名字,只是为了多争取优惠面积,实际购房出资、长期居住都是被告一家,原告无权居住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要点
1、安置合同白纸黑字标注方某俊属于法定安置人员,案涉一号房屋购房成本核算,实实在在依托方某俊的安置身份享受了15㎡政策性低价优惠,安置利益已经物化到这套房产之中。
2、拆迁细则中落户、长期居住的限定,针对的是被拆迁产权人,不能用来否定在册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
3、原告名下另有住房、户口未落在拆迁原址,不能剥夺其因拆迁安置身份换来的房屋居住权益。
4、房屋后续历经赠与、继承多次过户,产权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安置人固有的居住使用权利。
最终判决
确认方某俊对一号房屋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
普法小贴士
❌误区1:户口不在拆迁房、名下已有别的房子,就不能享有安置房权益
✅真相:拆迁安置名单在册、凭身份享受面积/价款优惠,就对应享有安置权益,名下有房不直接丧失居住权。
❌误区2:安置房几经过户换了产权人,安置人的权益自动作废
✅真相:安置利益依附拆迁政策固定在房屋上,产权人变更不能凭空抹除在册安置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误区3:实际出资买房=独占整套房屋所有权益
✅真相:购房出资只能约束出资相关债权,无法对抗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法定居住利益。
案例总结
拆迁协议登记在册的安置人口是关键凭证,只要个人名额折算进房屋优惠面积,安置人都有权依法主张对应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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