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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74万“押金”买房住十年,为何法院不支持原房主收回?
2010年,一对夫妻将刚购入的限价商品房“转让”给他人,收了90万元,约定五年后过户。
买家入住至今,装修、缴费、生活如常。
如今房价翻数倍,原房主起诉:“你一直不办过户,按合同应搬走!”
买家却说:“我早催你们配合,是你们见房价涨了反悔!”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房主全部诉求。
理由令人警醒——限价房私下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房子虽不能过户,但买家也不必搬走,已付款项可另案主张返还。
一、案情还原:一场“名为买卖,实为转让”的交易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赵文斌、刘静(化名):夫妻,限价房原购房人,原告;
周建国(化名):河北户籍,房屋实际使用人,被告。
关键事实:
2010年,赵文斌夫妇通过摇号获得北京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总价约54万元。
同年8月,二人与周建国签订《备忘录》,约定:
“周建国支付74万元‘押金’,赵文斌夫妇交付购房发票;五年后可过户时,以此款作为房款,不再增减。”
周建国实际支付90万元,赵文斌之子出具收据。
2010年12月,周建国入住一号房屋,并承担物业、燃气、采暖等所有费用。
2013年1月,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刘静名下。
此后多年,双方未办理过户。
2023年,赵文斌夫妇起诉称:
“房子早就能过户了,但周建国一直不办,按合同应视为自动终止,他必须搬走!”
周建国反驳:
“我多次催你们配合过户,是你们见房价从50万涨到500万,想毁约!而且我是2010年签的合同,当时北京还没限购!”
二、争议焦点:合同有效吗?谁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