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153万元打给同事买房,房子没买成,钱能全要回来吗?
张先生与同事李女士约定:由张先生全额出资,以李女士名义在国外购买房产用于移民。张先生将153万元转给李女士,由其支付给开发商。后因资金问题,购房未能完成,开发商陆续退款。
张先生认为:钱是自己的,李女士只是“挂名”,理应退还全部款项。
李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帮忙走账,实际未获利,且部分款项已按指示退回,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出名人无过错不担责。
这起案件清晰划定了“借名买房”中双方的权利边界:名义≠责任,出资=风险。
一、案情还原:一场跨国借名购房的“烂尾”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张伟(化名):实际出资人,原告;
李婷(化名):名义购房人,被告;
甲公司(化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代办国外购房及移民手续。
关键事实:
2017年8月起,张伟分四次向李婷转账153万元,用于以李婷名义购买国外一号房屋。
其中:
20%定金(约41万元)由张伟直接支付给甲公司;
40%房款(约82万元)由张伟转给李婷,再由李婷汇至国外开发商账户;
剩余40%因张伟资金问题未支付,导致购房协议终止。
购房失败后,国外开发商将部分房款退还:
通过甲公司,25.3万余元已直接退给张伟;
李婷此前已退还张伟50万元。
张伟仍要求李婷退还剩余103万元及利息。
李婷辩称:
自己仅是“出借名义”,未实际参与决策;
所有操作均按张伟和甲公司指示进行;
汇款过程中产生手续费,且部分退款路径不由其控制;
自身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失。
甲公司证实:退款流程复杂,部分款项已按张伟要求直接返还。
二、争议焦点:出名人是否应承担退款责任?
张伟主张:
“钱是我的,房子没买成,李婷作为收款人,必须把钱还我。”
李婷抗辩:
“我只是‘通道’,钱一分没留,损失应由实际决策人承担。”
法院如何认定?
1. 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尽管无书面协议,但双方签署的《情况说明》明确记载:“由张伟出资,以李婷名义购房”,李婷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法院据此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2. 购房失败系因出资人原因
《情况说明》载明:“因原告原因未支付尾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法院认为,李婷对此无过错。
3. 出名人不承担交易风险
法院指出:
“李婷仅为名义购房人,不享有房屋权益,也不应承担交易损失。张伟作为实际权利人和资金控制方,应自行承担因资金中断导致的后果。”
4. 退款路径已按指示完成
已有75万余元(50万+25.3万)退还至张伟或其指定账户,剩余款项未退非因李婷过错,故其无返还义务。
三、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求,风险自担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张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婷无需退还剩余款项,已发生的汇款手续费等损失由张伟自行承担。
注:双方如有其他经济往来(如额外转账),可另案处理,但本案仅审理购房相关款项。
四、律师点评:此案的三大警示
✅ 警示一:借名买房=自担风险
无论国内还是海外,只要你是实际出资人,就要对交易全过程负责。名义人只是“壳”,不承担实质风险。
✅ 警示二:口头约定+转账≠万无一失
即使对方承认借名关系,若因你自身原因(如资金断裂)导致失败,法院不会强制对方“兜底”。
✅ 警示三:跨境购房风险极高
涉及外汇、境外账户、中介操作、政策变动等多重不确定性,一旦出问题,追偿难度极大。
给您的建议:
避免借名购房,尤其涉及海外资产;
如确需操作,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资金路径;
退款机制;
风险分担;
违约责任;
所有款项通过本人账户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
提前咨询专业涉外房产律师,评估法律与政策风险。
结语
法律保护真实意思表示,但不为冒险行为买单。本案中,法院尊重了借名关系的事实,也坚守了“谁出资、谁担责”的基本逻辑。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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