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诉讼律师:伪造家庭房产协议,确权诉讼彻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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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一套拆迁安置房,引发两代人产权之争

婆婆与公公长期居住在儿媳名下的安置房中,持有购房合同、缴费票据,甚至拿出一份“家庭房产分割协议”,声称房屋早已归他们所有。公公、婆婆相继去世后,女儿持遗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父母遗产。

然而,关键证据——那份载明“自愿将房屋归属婆婆”的《家庭房产分割协议》——经司法鉴定,签名系伪造。法院最终认定: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买卖或借名关系,房屋不属于遗产,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警示:在家庭内部房产纠纷中,仅凭居住事实和模糊证据,无法推翻原始拆迁权益归属;而试图通过伪造文件确权,不仅败诉,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情还原:谁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陈玉兰(化名):原告之母,2020年去世;

刘建国(化名):陈玉兰丈夫,2018年去世;

刘芳(化名):陈玉兰与前夫之女,原告;

周强(化名):刘建国与前妻之子;

吴敏(化名):周强之妻,被告;

吴老先生(化名):吴敏之父,2003年去世。

关键事实:

2003年,吴老先生作为被腾退人,其位于七棵树村的宅基地被拆迁。

同年8月,吴敏代父亲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用拆迁款购买一号房屋(总价16.8万余元),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房。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刘建国、陈玉兰夫妇居住,相关票据亦由其保管。

2004年,一份《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出现,载明:“吴敏自愿将一号房屋产权归属于陈玉兰”,并有“吴敏”签名。

2018年刘建国去世,2020年陈玉兰去世,留有遗嘱称一号房屋归刘芳继承。

刘芳遂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为父母遗产。

吴敏一方坚决否认:

房屋源于父亲拆迁权益,属吴家财产;

从未签署过所谓“分割协议”;

所谓20万元购房款实为借款,用于给父亲治病;

居住是因亲情,不代表产权转移。

二、关键转折:核心证据被鉴定为伪造!

诉讼中,吴敏申请对《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上“吴敏”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签名与吴敏在购房合同、物业协议等文件上的真实签名不一致,系他人伪造。

这一结果直接摧毁了原告的主张基础。法院认为:

该协议是原告证明“房屋已转让”的唯一直接证据;

其他证据(如居住、持有票据)仅能证明使用事实,不能证明权属转移;

录音中吴敏称“钱是借的”,反而印证无买卖合意;

房屋至今未取得正式产权证,权属尚不明确,更不宜通过判决强行确权。

三、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指出:

“原告主张存在口头买卖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且关键书证被证实系伪造。在无充分证据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已转移至刘建国、陈玉兰名下。”

判决结果:

驳回刘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仍属于吴老先生的拆迁安置权益,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吴敏)依法处理;

原告承担不利后果,鉴定费由其负担。

四、律师点评:此案的三大警示

✅ 警示一:试图通过虚假文件“坐实”产权,一旦被识破,不仅败诉,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 警示二:居住≠拥有产权

长期居住、缴纳费用、持有票据,只能证明占有使用,不能替代权属登记或有效合同。

✅ 警示三:安置房权属复杂,切勿轻信“口头约定”

拆迁安置房涉及集体土地、政策限制、家庭内部协商等多重因素,若无书面协议+资金流水+权利人明确同意,极难确权。

给您的建议:

涉及家庭房产安排,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

所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

如遇拆迁、安置、借名等情况,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日后纠纷;

切勿伪造、变造证据,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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