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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长子王强、次子王刚、三子王明、女儿王丽。王建国于1992年1月22日去世,李秀英于2012年11月8日去世。
王强与张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芳。王芳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王雪、王雨。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为王建国与李秀英所有。2023年,该院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协议由张华与王强所签,涉及多套安置房屋及其他安置利益。
王丽、王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张华向王丽给付被腾退房屋建筑地上物补偿204392.5元。
各方主张:
王丽、王明主张:
一号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王建国
王丽于2002年为了改善李秀英的居住环境共同出资建设了一号房屋
2021年,一号房屋在未经王丽同意的情况下被王强夫妇直接拆除重建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王丽、王强共同所有
王丽对房屋建设出资132207元,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
王强、张华主张:
一号房屋系由其个人财产,由其于2002年-2005年出资翻扩建并于2021年再次出资103.1万元建设
一号房屋不是遗产,不应当分割
李秀英生前已将住房归大儿子王强所有,其他两个儿子没有异议
关键证据:
1984年施工许可证:载明原有房屋6间,在册人口10口,家庭成员为王建国、李秀英、王强、张华、王芳、王刚、程某(二子之妻)、王明、王刘氏(户主母亲)、王小芳(二子之女)。建房理由:王明结婚用房。公社意见:外批房3间。
无宅基地批示评议确认单:评议申请人王强,宅基地院落地址一号房屋,无批示宅基地评议面积说明:宅基地评议面积378.74㎡。
分院情况说明:原被腾退人王强,院落面积378.74㎡,该处宅基地分为2个自然院落;分院1:被腾退人王强,共居人张华,分院院落面积211.8㎡;分院2:被腾退人王芳,共居人王雨、赵某、王雪,分院院落面积166.94㎡。
腾退补偿协议:王强作为被腾退人,认定的宅基地面积211.80平方米,认定的首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06.56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腾退补偿和补助总额1162079.80元,其中包括被腾退房屋建筑地上物补偿408785元。
证人证言:王丽提交了多位证人证言,证明其在2002年-2003年对一号房屋的翻建过程中存在出资。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丽、王明能否仅以王丽对一号房屋在2002年-2003年的翻扩建过程中存在出资为由,主张对一号房屋改造搬迁产生的拆迁利益进行分家析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
从现有证据来看,1984年的施工许可证可知,一号房屋所在院落系以王建国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即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王建国。在1984年该户内家庭成员中并不包含王丽的姓名。
关于继承与翻建的关系:
王建国夫妇去世后,王丽作为王建国夫妇的子女,仅系王建国与李秀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若对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过程中作出贡献,并因此增加了宅基地上房屋的价值时,此种贡献并非会对其享有继承物权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即继承人并非基于其对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的贡献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本案的处理范围:
因经法院释明,双方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暂不处理王建国夫妇的遗产继承事宜。因此,本案仅涉及分家析产问题,不涉及继承问题。
关于出资翻建的法律性质:
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翻扩建出资,其性质可能是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或债务行为,但不会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法定方式。
最终判决:
驳回王丽、王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1984年的施工许可证明确载明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王建国,这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基础。
正确理解继承与翻建的关系:继承人对房屋翻建的出资不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先通过继承程序确定继承份额。
及时提出关键抗辩:王强、张华及时提出"暂不处理继承问题"的抗辩,将案件限定在分家析产范围内,避免了复杂的继承程序。
诉讼策略得当:选择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抗辩,而非主动提起继承诉讼,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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