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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大明、长女王小红。2023年4月24日,王建国因病去世。
王大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王大明继承,李秀英、王小红协助办理过户;
判决王建国名下银行存款在先行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由王大明继承二分之一;
本案诉讼费由李秀英、王小红承担。
王大明诉称:王建国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的四处房产相应份额由王大明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王建国生前一直与王大明一起生活,并由王大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小红有赡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李秀英辩称:同意王大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小红辩称:
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嘱落款处日期书写不符合正常逻辑,且前后笔迹明显不同。2017年王建国已72岁高龄,且刚做完肺癌手术一年,没有精力完成书写遗嘱的过程。
四处房产均为拆迁所得,因拆迁前王小红一家三口户口在被拆迁范围内,故四套房屋中亦存在王小红的财产份额。
王大明陈述王小红未尽赡养义务不属实,王小红在拆迁前悉心照顾父母,拆迁后让出自己房屋给父母居住,王建国查出肺癌后也是王小红夫妇值班护理。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遗嘱效力:
王大明提交了王建国的自书遗嘱,遗嘱载明四套房产中属于王建国的份额均由王大明继承。王小红虽不认可遗嘱上王建国签字的真实性,但逾期未提交鉴定申请,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遗嘱。该份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关于房产分割:
根据王建国的遗嘱,四套回迁房中属于王建国享有的房产份额由王大明继承。王大明主张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李秀英亦同意多分的房屋平米数给王大明,无需折价。该分配方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故法院支持王大明要求判决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
关于存款分割:
王建国针对存款未立遗嘱,故存款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建国名下存款系王建国和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出为李秀英所有,另一半为王建国的遗产。王大明在赡养老人方面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王小红在2017年之后7年间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王大明可以多分,王小红应少分。
关于医疗费、丧葬费扣除:
王大明主张应先扣除其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办丧事费用,再进行分割。法院认为,王大明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王建国的医疗费,且赡养父母系儿女的法定义务,对王大明要求扣遗产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不予采信。考虑王大明办丧事的支出,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依法酌情判决。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遗嘱真实性认定:成功证明了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虽然对方质疑遗嘱签字真实性,但对方逾期未提交鉴定申请,且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依法采信了遗嘱的真实性。
证据准备充分:提交了遗嘱原件、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适用准确:正确运用了《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抓住案件本质:本案本质是遗嘱继承纠纷,而非简单的法定继承纠纷。始终坚持遗嘱有效、应按遗嘱继承的观点。
赡养义务举证:成功证明了王大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小红在2017年后7年间未履行赡养义务,为多分遗产提供了重要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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